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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事件時有發生 學校責任如何認

古人雲:“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 ”在現代社會中,“師者”不僅有傳道授業的責任與義務,更有保障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的義務。

然而,近年來,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 在這些校園安全事件中,老師和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近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針對涉及校園安全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進行調研,結果發現,校園安全事件成因複雜,法律責任認定也不時出現難點。

與校外單位合作非免責理由

2016年,袁某受聘擔任北京市某職業學校學生軍訓教官。 軍訓期間,因訓練紀律問題,袁某在女生宿舍樓道內與學生王某發生口角。 袁某解決問題簡單粗暴和王某“不吃虧”的火爆性格相互疊加,加之沒有其他老師勸解、疏導,導致衝突升級。 王某被袁某毆打,耳部、面部受傷,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

事後調查顯示,袁某只是臨時受聘擔任軍訓教官,從未接受過軍訓教官的專業培訓,專業資質欠缺,法律意識淡薄。

在與學生發生矛盾時,袁某沒能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導致事態進一步升級並造成嚴重後果。

“作為一名教官,袁某行為失當是悲劇產生的最主要原因。 ”懷柔區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審判員何偉群說,學生王某在與袁某爭論時也未理性控制情緒,沒能通過合理方式和途徑反映情況,也未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傷害。

“此類校園安全事件的核心是,軍訓期間並非學校責任‘真空期’。 ”何偉群說,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稚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事故。

何偉群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學校常以和旅行社簽訂履行合同、聘請相應軍訓教官為由進行抗辯,這種理由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即使事發地在校外,學校也要嚴格做好資質選任和學生的紀律、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專業教師到場負責監督訓練及相應管理工作。

外校交流老師是否應擔責

“另一起較為特殊的校園安全事件,涉及外校來交流的老師。 ”懷柔區法院法官江鵬飛對記者說。

這起校園安全事件發生在2016年3月10日,當時,懷柔區某幼稚園內正在進行戶外活動。 幼稚園學生李某在原地未動的情況下,被另一小朋友從背後推倒,李某摔在臺階上受傷。 就醫後,醫生告知李某的父母,李某的面部外傷恰好傷及左眉,會留下瘢痕並且形成“斷眉”,建議後期進行抗瘢痕修復或者毛髮移植術。

李某的家長認為,李某受傷當天,該班級應有3位老師當班,結果只有一位班級老師上班,一位老師休病假,一位老師因孩子發燒也臨時請假。 班級上有一名新來的老師。 今年4月,李某家長將他們告上法庭。

據瞭解,這起安全事件發生後,李某因受到驚嚇,變得害怕和小朋友一起玩耍,不能正常到幼稚園上學。

江鵬飛告訴記者,事發當天,“新來的”老師其實是一位從外校來交流的老師,僅來交流3天,恰恰在這期間發生了事故。 李某的家長認為,交流老師不瞭解學生的情況,幼稚園不應讓交流老師代替當班的老師,並且他們認為來交流的老師也沒有盡到責任。

校方“負全責”承諾常出變故

張某是北京一所小學五年級的數學教師,他的妻子與自己學生小傑的母親是生意上的夥伴,張某也在日常學習中特別照顧小傑。 後來,張某的妻子與小傑的母親因利益分配鬧翻,張某對小傑的態度也發生轉變。 某日,在課堂上,小傑精神不夠集中,張某便用黑板擦砸向小傑,造成小傑鼻子受傷。

事後調查發現,小傑其實早已察覺張某對自己的態度發生了變化,並告知父母,但他的家長沒有在意。 事情發生後,張某除了給予賠償,還受到學校嚴厲的內部處理。

法官告訴記者,張某作為學校教師,其上課行為屬於自身履行職務行為。 張某的行為屬於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學校作為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如果小傑以學校為被告起訴至法院,學校作為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學校也可以在事後向直接侵權人張某進行追償。

法官通過調研總結發現,在懷柔區法院辦理的53起校園安全案件中,有36起案件的當事人認為校方承擔全部責任而沒有起訴直接侵權人,只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才追加直接侵權人及相關監護人。多數家長認為校方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家長在起訴前,都和校方有過溝通,在校方表示要“負責任”的情況下,家長認為校方承擔的是無過錯的全部責任。

法官介紹,實際上,所有學校都統一投保了校方責任險。在開庭時,保險公司會派律師出庭應訴。家長“先入為主”地認為校方已經有了“負全責”的承諾,對保險公司出庭律師的答辯意見很難接受,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學校管理形態不同影響責任認定

“學校的安全意識不斷強化,每個校園都已經配備校警,對於校園人進出校園的審核更加嚴格。”懷柔區法院院長劉景文說,從調研結果看,在53起案件中,有51件案件都是校內人員導致的傷害。校外人員進入校園後發生的傷害案件比率銳減,需要關注的是,學生之間的傷害成為傷害主流。

記者瞭解到,在部分“同學間”侵權案件中,學校以學生具有特殊體質為由,進行不可抗力抗辯。

劉景文介紹,法院通常不會支持這種抗辯,加害人和校方共同負責成為裁判主流。在53起案件中,法院認可這種理由的僅有1件。在這類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將雙方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另一方面,教育機構也會承擔相應的教育管理不當的責任。

“學校多是以‘自己已經盡了管理義務’進行抗辯。”劉景文說,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加之各種學校管理形態、學生年齡等存在較大差異,各類學校在發生校園侵權時的責任也不盡相同,這些原因導致校方責任的厘定難以有統一標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直接侵權時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承擔的是一般過錯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多以學生的年齡層次、學校管理形態、教育活動危險程度認定學校的管理義務,進行責任劃分。例如,幼稚園教育管理職責重于小學,寄宿制學校管理責任大於一般學校,體育課、比賽競技類責任重於一般課堂教學等。法官通常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認定學校監管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學校作為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如果小傑以學校為被告起訴至法院,學校作為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學校也可以在事後向直接侵權人張某進行追償。

法官通過調研總結發現,在懷柔區法院辦理的53起校園安全案件中,有36起案件的當事人認為校方承擔全部責任而沒有起訴直接侵權人,只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才追加直接侵權人及相關監護人。多數家長認為校方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家長在起訴前,都和校方有過溝通,在校方表示要“負責任”的情況下,家長認為校方承擔的是無過錯的全部責任。

法官介紹,實際上,所有學校都統一投保了校方責任險。在開庭時,保險公司會派律師出庭應訴。家長“先入為主”地認為校方已經有了“負全責”的承諾,對保險公司出庭律師的答辯意見很難接受,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

學校管理形態不同影響責任認定

“學校的安全意識不斷強化,每個校園都已經配備校警,對於校園人進出校園的審核更加嚴格。”懷柔區法院院長劉景文說,從調研結果看,在53起案件中,有51件案件都是校內人員導致的傷害。校外人員進入校園後發生的傷害案件比率銳減,需要關注的是,學生之間的傷害成為傷害主流。

記者瞭解到,在部分“同學間”侵權案件中,學校以學生具有特殊體質為由,進行不可抗力抗辯。

劉景文介紹,法院通常不會支持這種抗辯,加害人和校方共同負責成為裁判主流。在53起案件中,法院認可這種理由的僅有1件。在這類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將雙方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另一方面,教育機構也會承擔相應的教育管理不當的責任。

“學校多是以‘自己已經盡了管理義務’進行抗辯。”劉景文說,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加之各種學校管理形態、學生年齡等存在較大差異,各類學校在發生校園侵權時的責任也不盡相同,這些原因導致校方責任的厘定難以有統一標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直接侵權時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承擔的是一般過錯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多以學生的年齡層次、學校管理形態、教育活動危險程度認定學校的管理義務,進行責任劃分。例如,幼稚園教育管理職責重于小學,寄宿制學校管理責任大於一般學校,體育課、比賽競技類責任重於一般課堂教學等。法官通常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認定學校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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