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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鎖到底有無缺陷?少年騎共用單車致死案上午開庭

今年3月,上海一名11歲男孩在使用共用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 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保險公司告到法院索賠866萬元,並要求ofo更換安全的鎖具。

今天上午,靜安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該案。 (本報曾在今年9月8日報導此案)。

開庭伊始,原告就表示由於汽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的全部責任,撤回了對司機的起訴。

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對於被告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條訴訟請求就是:要求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機械密碼鎖具,更換為用戶用完後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智慧鎖具。

原告代理律師大邦律師事務所張黔林表示,機械鎖存在安全隱患,很容易打開,對事故發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被告ofo公司表示,單車的鎖具都是向合格廠家採購的,產品品質合格。 涉案交通事故不是密碼鎖的缺陷造成,而是騎行者不通過正常管道開鎖、不文明使用產生的責任。

保險公司表示,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同意在交強險後,商業險按40%的比例賠付,但只認可部分交通、住宿費用等。

在法庭辯論階段,法官總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ofo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對投放車輛是否疏於管理、張貼警示標示,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單車和事故發生是否有關係?如果有關係,應承擔多大責任?

原告提出,根據今年3月共用單車志願者同時在六個城市所做的“小黃車車況問題大調查”中,發現六個城市小黃車平均未鎖比例高達18%,上海則高達22.9%。 這說明小黃車產品存在缺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發生有直接關聯。

ofo公司認為,本案交通事故已經做出責任認定,單車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存在危險,兒童騎車上路才存在危險的可能性,不接受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該案中,原告提出了75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其中要求ofo公司賠償700萬元。 但原告也提出,如果法院判決支持換鎖的訴請,無論法院判決ofo承擔多少賠償金額,原告都予以認可。 幾名被告則都表示不認可高額精神損害賠償。 截至記者上午11時30分發稿時,該案仍在審理中。

(記者 宋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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