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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陽警方端掉一違法加工、存儲、處置危險廢物黑加工廠

本報訊近日, 汝陽警方端掉一個黑加工廠, 該廠私自偷開經營, 為他人加工、存儲、處置危險廢物24.72噸, 涉嫌污染環境罪。 9月8日, 該廠廠長申某可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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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 7月20日, 根據從安徽破獲的一起特大污染環境案掌握的情況, 由公安部治安局、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三級組成的聯合檢查督導組趕赴汝陽, 通報汝陽縣小店鎮馬莊附近疑似有一加工煉鉛廠廢料的“黑加工廠”。

汝陽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李保國高度重視, 立即指派小店派出所、國土資源綜合執法大隊抽調精兵強將, 成立專案組, 與縣環保局開展聯合檢查。 經突擊檢查, 於當日上午在小店鎮原縣水泥廠院內查獲正在加工煉鉛廠廢料的“小店鎮許可礦產品店”, 現場傳喚廠內五名工人調查取證, 並查封、取樣抽檢。

但這一加工煉鉛廠廢料的“黑加工廠”的廠長申某可卻聞風而逃。

7月25日, 經洛陽黎明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測, 抽取的樣品中有兩類物品所含鉛、鎘元素嚴重超出國家標準, 屬危險廢物。

汝陽縣公安局於8月24日將這起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 因該案犯罪嫌疑人申某可在逃, 專案組民警鄧君輝、秦鵬舉等人在開展公開抓捕同時, 積極做好勸投工作。 經過公安民警對申某可父親勸解、闡明利害關係, 犯罪嫌疑人申某可最終放棄抵觸情緒, 8月28日, 到小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偵查, 犯罪嫌疑人申某可於2017年1月份開始, 在汝陽縣環保局及汝陽縣小店鎮政府已經將其經營的“小店鎮許可礦產品店”關停的情況下, 私自偷開經營, 為他人加工、處置煉鉛廠廢料。 該廠廢料系從安徽運輸至小店鎮加工後在對外出售。

申某可在未辦理經營、處置危險廢物許可證的情況下, 為他人加工、存儲、處置危險廢物共計24.72噸,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涉嫌污染環境罪。

汝陽縣公安局組織專案組經過近兩個月工作, 破獲該起污染環境案。 9月8日, 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申某可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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