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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橫”的承租人

作者:吳彬

房屋買賣暗藏危機

小王和女友經過多年的戀愛, 終於決定要結婚了。 結婚的頭等大事就是買房子。 小王和女友半年來看了好多套房子, 總是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而不甚滿意, 眼瞅著婚期越來越近, 他們也有些心焦了。 直到有一天房屋仲介人員打來電話告訴小王幸福裡社區有一套房子不錯, 建議他們看看, 小王二話沒說立刻同意。

仲介人員敲開房門, 開門的是租住房屋的小張。 小張見是陌生人, 便問道:“你們找誰啊?”

“對不起, 打擾了。 我們是房屋仲介, 房主陳先生打算出售這套房產, 我們今天帶客戶來看看房子。

“房東要賣房?沒聽他說起啊!”小張吃了一驚。 正在此時, 房東老陳的電話正好打來。 老陳在電話裡告訴小張他打算出售這套房產, 最近可能會有看房子的人, 請小張多配合。 “這個老陳, 賣房子這麼大的事兒也不提前吭一聲。 我這租的好好的, 他卻要賣房了。 好吧, 你們進來看吧。 ”小張雖然嘴裡嘟囔著不太滿意, 但是仍然配合小王他們看房子。

小王和女友一邊道謝一邊仔細打量起這套房子來。 經過一番考察, 小王和女友對這套房子的地點、戶型、朝向、樓層都十分滿意, 覺得這套房子簡直就像是給他們倆結婚量身定做的一樣。

小張看到小王他們臉上露出滿意的表情, 便攀談道:“看上這房子了?要買?”

“嗯, 這房子不錯。 我們看了好多房子都不如意, 這套房子挺符合我們心意的。 ”小王一邊仔細看著房子, 一邊回答道。

“房東賣多少錢?”小張問。

“掛出來的價格是210萬, 我們還得問問房主能不能再便宜一點。 ”

“210萬?不便宜啊!”小張知道最近房價在上漲, 但是聽到了價格後還是比較吃驚。

“唉, 沒辦法啊, 我們結婚得買房啊。 現在不買, 就怕以後還得漲。 ”小王輕輕歎了口氣。

“是啊, 這年頭房價壓死人啊。 ”小張也歎了口氣。

“我看咱倆年齡差不多, 你沒考慮過買房子?”小王問。

“哪有那麼多錢啊, 不過房子早晚得買, 我再想想吧。 你們慢慢看。 ”小張苦笑了一聲。

看完房子後, 小王和女友當即決定買下這套房子。 在仲介人員的聯繫下, 小王、仲介公司、房主老陳簽訂了房屋居間買賣合同,

約定小王以210萬元的價格買下老陳的房子, 小王先行支付定金20萬元, 餘款通過銀行貸款方式在兩個月內支付完畢, 老陳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將房屋交付小王。 雙方隨後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網簽手續簽訂了制式合同, 小王的按揭貸款也審批通過, 190萬元的餘款打入了老陳名下的房管部門監管帳戶。 就在一切仿佛都非常順暢的時候, 麻煩卻不聲不響地來了。

任性租客拒不騰房

房主老陳與小王簽訂合同後, 便開始通知租戶小張做好騰房準備。 由於小張的租期並未到期, 老陳自願免除小張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補償, 但是小張對此卻並不領情, 不同意騰房, 堅持要履行完租房合同。 老陳對此大吃一驚,

經過幾次協商, 小張的立場仍然沒有改變。 距離給小王交房的時間越來越近了, 老陳心急火燎, 便給小張撂了一句狠話:

“房子是我的, 我想租想賣你管不著。 反正這房子已經賣了, 你得騰房!”

小張聽後頓時火冒三丈:“房子是你的不假, 但是咱們是簽了合同的, 你這麼做可違法了!你要是好說好商量咱們還有的談, 要是耍橫的, 我可不答應!”

“我違法?小毛孩子你懂什麼法!我自己的房子我做主。 ”老陳也不甘示弱。

“蠻橫”租戶背後的法律玄機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發生房屋買賣而導致房屋所有權人變化的, 該租賃合同不受房屋所有權人變化的影響, 新房主有義務替代原房主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

承租人則應當依照原合同向新房主履行交付租金等租賃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這樣規定的深層次原因在於租賃權“物權化”的特點, 也就是說租賃權雖然只是一種債權, 但是法律為了穩定交易秩序、促進物盡其用, 授予租賃權某些物權的特性, 令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 除了法定情形外, 無論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變化, 承租人都可以安心地基於租賃合同繼續承租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 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所以,小張所說的就算賣了房子也不能把他趕出去,是完全正確的。

把自己的房子租給別人,千萬不要以為租戶只享有承租的權利,或者不把房屋承租權放在眼裡。由於法律制度上“債權物權化”的制度,房屋租賃權中包含了某些物權才具有的效力。所以在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想出售房屋,一定先查查法律、問問律師,以防吃了不懂法的虧。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所以,小張所說的就算賣了房子也不能把他趕出去,是完全正確的。

把自己的房子租給別人,千萬不要以為租戶只享有承租的權利,或者不把房屋承租權放在眼裡。由於法律制度上“債權物權化”的制度,房屋租賃權中包含了某些物權才具有的效力。所以在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想出售房屋,一定先查查法律、問問律師,以防吃了不懂法的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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