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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將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10月1日起施行

9月13日, 記者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 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 我省將對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據介紹,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 我省已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調高最低工資標準。 一、二、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720元、1570元、1420元後, 失業保險金標準相應調整為每月1376元、1256元、1136元。 其中, 實行市級統籌的省轄市(含市區及所屬縣市)原則上統一執行本市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具體標準由省轄市政府確定;納入省直統籌的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在豫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

參照鄭州市市區標準執行;省直管縣(市)執行當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新調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求, 今後, 在省政府發文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後, 各地要及時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以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對按照規定補發、一次性領取、跨統籌地區轉入轉出、再次失業時合併計算的上次轉入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後恢復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 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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