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球場遺失的玉墜被路人撿到後隨手拋棄, 宋先生一紙訴狀將撿到玉墜的呂先生起訴到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呂先生返還玉墜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對於起訴, 呂先生則否認自己撿到的為涉案玉墜。 記者獲悉, 日前, 海澱法院調解了此案。 (9月14日《北京青年報》)
宋先生和呂先生達成了怎樣的調解結果, 新聞中沒有披露。 但這恰恰是玉墜遺失案的最理想結局。 因為法院判決不論對誰有利, 結果總會有一方或雙方覺得委屈或受到傷害, 人們也容易對法院的判決產生爭議。 不過, 宋先生和呂先生沒話說了, 人們在路上看到遺失物拾還是不拾, 拾到後如何處置, 恐怕仍疑惑不解。 這是個法律問題, 也是與當事人利益相關的問題。
從法律層面看, 路上拾遺要及時尋找遺失人或上交有關部門。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
但是, 意外事件往往與人的智商及其辨識能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 以呂某拾得玉墜後隨手拋棄為例, 呂先生並不知道玉墜的主人和價值, 也不認為該玉墜是真的, 或對該玉墜的價值不屑一顧, 於是, 擔心被小狗誤食, 隨手將玉墜丟棄在垃圾桶。 在這種情況下, 呂先生沒有違法佔有玉墜, 被失主起訴索賠, 一旦得到法院的支持,
幸虧這一案件是調解的。 假如拾得後隨手拋棄玉墜的呂先生不承認自己有錯, 宋先生又堅持己見, 法院判決就是必然結果。 註定誰都不滿意, 最不高興的則是呂先生。 這起案件容易讓人想起“扶不扶”的話題。 當初, 南京法院對一起案件的判決, 引起了人們對路上摔倒老人“扶不扶”的討論;這起案件, 則讓人對路上物品產生“拾不拾”的疑問。 司法結果有時比法律本身更有教育和警示意義, 許多人以後對路上的遺失物視而不見, 落得一身輕鬆, 少一事不如多一事。 恐怕與立法意義相異。
法律和司法的意義, 一是懲惡, 二是揚善, 都引導和教會人們怎麼正確處理。 把不該佔有的他人物品據為己有, 不受法律支持;將拾得物交給失主, 又稱為拾金不昧, 予以鼓勵。 這意味著, 對遺失物不應存在拾還是不拾的疑慮, 而是拾到後應履行報告、保管和返還義務。 對路上的遺失物視而不見, 屬於第三種情形, 應置於道德範疇予以規範。 用坊間的話說, 這樣的人是“缺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