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案件, 公益訴訟人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本案訴訟, 請求判令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賠償環境污染損失867.1458萬元。
公益訴訟人起訴稱, 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 從事制革加工生產, 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 經汕頭市環境監測站檢測取樣並經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認可, 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多個排污口的總鉻排放濃度分別為226mg/L、112mg/L、18.6mg/L、5.11mg/L、5.7mg/L、8.06mg/L, 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
2016年5月28日,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將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涉嫌環境污染罪一案移送汕頭市公安局處理。 同年5月24日, 汕頭市公安局對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涉嫌環境污染罪一案立案偵查。 同年6月20日, 汕頭市環境保護局對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7年1月18日, 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監事餘某因犯環境污染罪, 被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汕頭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陳某于2017年4月7日主動歸案並於同日被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開庭審理後,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