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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間屋換主 租賃三方起糾紛

家住我市南街的王某和承租方楊某簽訂房屋合同, 租期為兩年。 租賃期間, 王某將房屋賣給劉某, 隨即劉某以新房主身份要求楊某立即搬出該房, 事因是劉某欲用此房作為結婚居住。 三方因此發生糾葛, 向英雄南路街道司法所調委會申請調解。

英雄南路調委會瞭解情況後, 調解員向三方講解了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 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憑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應。 ”

調解員告知他們, 這起民事糾紛中王某和楊某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兩年, 在合同履行一年半後, 原出租人王某將租賃給楊某的房屋賣給劉某, 此時劉某為新的房主, 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但由於在劉某得到該房屋產權之前, 王某和楊某之間存在一個合法的租賃房屋合同, 而且租賃房屋合同還有半年才到終止期限, 此時作為新房主的劉某應繼續履行原房主與楊某所簽的房屋租賃合同。 可見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楊某可繼續居住房屋直到合同期限, 屆滿為止。 劉某以新房主的身份要求楊某立即搬出, 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楊某可拒絕搬出。

街道調委會講解清楚有關《合同法》的條文規定,

三方明確各自職責和權利, 心裡的疑慮解開, 英雄南路司法所也成功地調解了這起房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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