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責任義務, 對其處罰只能限於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 不可能像違反了法律, 比如違反了刑法的群主適用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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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服務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群組服務發佈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淫穢等非法內容、損害他人聲譽、散佈他人隱私甚至用來實施各類刑事犯罪的事情並不少見。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群組服務或各種各樣的群組, 也不是法外之地。 使用群組服務提供的便利的資訊服務, 無論是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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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關注平臺責任
無論與政府相關機關相比, 還是與廣大的互聯網用戶, 甚至是廣大的群主相比, 平臺都更有條件通過相關制度的完善、相關措施的採取, 來改善整個群組服務的生態。
平臺還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的後臺資料、利用自己在技術方面, 尤其是在資料處理能力方面的優勢, 對群組服務提供過程進行有效把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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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不能再任性
《規定》要求群主甚至是成員在某些情況下承擔責任, 主要是為了提升群主的責任意識, 向廣大群主傳達的是“誰建群、誰負責”的理念。
《規定》一旦生效,
廣大群主們
不能再任性咯!
帶頭做好示範作用
文明群聊, 從現在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