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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關於“法辦群主”那些事兒,這篇文章說的最清楚!

近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責任義務, 對其處罰只能限於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 不可能像違反了法律, 比如違反了刑法的群主適用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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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服務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群組服務發佈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淫穢等非法內容、損害他人聲譽、散佈他人隱私甚至用來實施各類刑事犯罪的事情並不少見。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群組服務或各種各樣的群組, 也不是法外之地。 使用群組服務提供的便利的資訊服務, 無論是服務提供者,

還是服務的使用者, 都應當有邊界概念, 都應當有不得傳播非法有害資訊的意識, 也都應當致力於維護群組空間的晴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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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應關注平臺責任

無論與政府相關機關相比, 還是與廣大的互聯網用戶, 甚至是廣大的群主相比, 平臺都更有條件通過相關制度的完善、相關措施的採取, 來改善整個群組服務的生態。

平臺還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的後臺資料、利用自己在技術方面, 尤其是在資料處理能力方面的優勢, 對群組服務提供過程進行有效把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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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不能再任性

《規定》要求群主甚至是成員在某些情況下承擔責任, 主要是為了提升群主的責任意識, 向廣大群主傳達的是“誰建群、誰負責”的理念。

《規定》一旦生效,

群主就有義務管理好因滿足自己的需要或解決自己某些方面的問題而組建的群組。 群組一旦建議並用於資訊發佈和成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 如果出現違法情況, 群主就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履行不同的注意義務, 並且在履行義務不當或應當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 承擔《規定》載明的責任。

廣大群主們

不能再任性咯!

帶頭做好示範作用

文明群聊, 從現在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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