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最近微信/QQ/陌陌等等群組裡
大家最“擔心”看到這樣一句話——
9月7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佈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並表示:
“誰建群誰負責”
“誰管理誰負責”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定》發佈以來, 有媒體爆出多名群主被拘留處分的消息, 並附有提醒“以後這X中消息千萬別發!”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群主們要注意什麼?
跟小編來看看……
01
網信辦新規還未生效並非法辦依據《規定》自2017年10月8號生效。 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教授、網路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 10月8號之前, 《規定》可以被解讀, 人們可以就《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條文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但絕對不能用《規定》來“對號入座”。 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罰過的群主, 也不能當作標準, 用來作為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行為。
“這兩天不斷有人把《規定》與之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過的一些有問題群主的案件聯繫在一起,
王四新表示, 這個群組規定是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佈的規範性檔, 法律位元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後, 重點規範的是群組資訊內容服務和群組資訊傳播秩序, 規範的是群組服務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責任義務, 對其處罰只能限於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 不可能像違反了法律,
因此, 之前受到刑事或其他行政處罰的群主, 與《規定》沒有關係, 與群主違反刑事或其他法律規定有關係。
02何種情況下, 群主可以免責?王四新說, 需要強調的是, 並不是群裡出現違法資訊傳播活動, 群主都要承擔責任。 在許多情況下, 群主都是可以免責的。
群主的責任主要是注意義務, 即用群規或即時將亂髮資訊的成員踢出群聊, 或者發現有情況之後即時向平臺舉報或國家設立的專門機關舉報, 都可免除自己的責任。
無論是《規定》本身, 還是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 並沒有讓群主在任何情況下, 不區分群主是否盡到注意或舉報義務, 就讓群主負責。
《規定》只是強調了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即誰建群誰就應當管理好這個群,誰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誰就當保持警惕,以避免違法情況的出現。
03
案例
案例1
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
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或者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2
微信群內不當言論
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某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謝謝
《規定》只是強調了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即誰建群誰就應當管理好這個群,誰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誰就當保持警惕,以避免違法情況的出現。
03
案例
案例1
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
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或者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2
微信群內不當言論
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某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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