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金計算公式:
調整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養老金數額=老年養老金 勞動退休金 個人儲老金
月老年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年齡補貼率×(個人年齡-65) 勞動補貼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勞動退休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
月個人儲老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0%÷(76-個人實際退休年齡)÷12
北京市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京人社養發〔2016〕14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為保障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 下同)的基本生活, 經批准, 現對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 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不含折算工齡, 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 繳費年限每滿1年, 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 月養老金低於3355元的, 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養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 低於4855元的, 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養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 上一檔養老金水準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 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 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 低於3573元/月的,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 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 低於3573元/月的, 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准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准的高級技師, 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 低於3573元/月的, 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 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 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 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 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 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 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二、自2016年1月1日起,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714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 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559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 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18元。
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