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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非法采砂入刑 湖北首用“兩高”司法解釋 今後河湖防洪安全有了法治保障

日前,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員仇某、黃某因非法采砂獲非法採礦罪, 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分別處罰金20萬元、10萬元。 這是湖北省首例適用“兩高”司法解釋後入罪的非法采砂刑事案。

3月16日、20日, 洪湖市水政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轄區江段執法巡查時, 現場查獲兩起涉嫌非法采砂違法行為, 當場調查取證後, 移交長航公安武漢分局立案偵查。 經查證,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先後拘留涉案人員15名, 2人被網上追逃, 沒收非法所得52萬餘元。 4月20日, 主要涉案人員仇某、黃某被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批准逮捕;4月23日,

對其非法所得的江砂予以拍賣, 所得27.56萬元全部上繳國庫;8月3日,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庭審。

此前, 我省判決的多例非法采砂入刑案件, 多是以非法採礦罪、盜竊罪、破壞國家公共安全罪和非法經營等罪名入刑, 沒有統一的入罪罪名。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讓辦理非法采砂刑事案件, 有法可依, 為維護河湖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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