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今天(9月11日)有媒體報導說, 2015年1月23日, 香港英皇鐘錶一家珠寶店內的“鎮店之寶”——鑲滿55顆鑽石、鑽石總重達117.31克拉的項鍊被湖南道縣農村一個不滿12歲的女孩在兩分鐘內偷走了。 媒體稱, 這條項鍊被盜時價格258萬美元, 以當日匯率計等值3600萬港幣、1582萬元人民幣。 近日, 湖南高院公佈了對被告人何燕輝作出的二審判決: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此前, 兩名女性被告人蔣芳秀、何花秀經一審和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11年。 而直接動手盜竊的12歲女孩因為未成年, 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媒體報導看, 尚不能確定這幾個來自湖南道縣“居住偏僻農村”的竊店大盜, 是如何“成長”為竟能在香港這種珠寶店鋪林立、防盜經驗豐富、保安措施嚴密的地方上演“盜寶電影”真人版的演員的。 媒體根據判決書復原的盜竊過程儘管言簡意賅, 卻仍動人心魄:當日下午近1點(12時57分),
在這起共同犯罪中, 12歲的女孩蔣某是共同犯罪分工的關鍵犯罪行為的實施人和完成者, 但是, 由於實施犯罪時的年齡沒到刑事責任年齡線, 因而未受到刑事處分。 然而, 這個媒體所謂“驚天魔盜團”, 如果沒有這個未成年的女孩, 能否實施這個“驚天魔盜”,
類似這種“小人”幹大事的案件, 近年多有發生, 且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 由此也引發了關於刑事責任年齡設定的問題。 即, 現行法律的刑事責任乃至民事責任年齡, 是否有必要根據人們生長發育以及成熟的年齡段普遍較以往提前的現實而降低。 這個問題, 是近年法學界有所爭議的問題。 相信上述“驚天魔盜”的犯罪實施過程, 將會為這些爭論帶來新的案例。
現在的問題是, 刑事責任年齡問題, 實際上只是整個司法懲戒制度設計中的一個突出問題而已。
實際上, 對盜竊、殺人等認知辨識度較低的犯罪, 即在很低年齡段即可意識到是非法、犯罪行為, 是要受到懲處的犯罪, 即非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也必須要對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線的犯罪實施者進行刑事處分以外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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