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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寶案宣判了!涉案公司被罰19億

e租寶案一審在北京宣判, 26人獲刑, 主犯丁甯被判無期徒刑, 處罰金1億元;涉案兩公司被處罰金19億元。

2017年9月12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甯、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

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

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罰金人民幣1億元;

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

同時, 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 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

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經審理查明: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 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 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網金融平臺發佈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 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 並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

其中, 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臺運營支出, 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 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

此外, 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甯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甯、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 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被告單位以及丁甯、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 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 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 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法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余人旁聽了宣判。

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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