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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儲量與礦產品的屬性是有差異的

2010年7月,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方法(試行)》的通知。 2012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再次頒發了關於印發《河北省礦業權價款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2012〕1號)。 該更新的通知第八條是:“固體礦產採礦權價款=資源儲量 價款繳納標準”, 第九條是:“資源儲量是指辦理採礦許可證時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減去永久礦柱資源量後, 乘以平均開採回採率的資源儲量”。 其中, 價款繳納標準按品位和調整係數進行調整, 如磁鐵品位(mFe)不小於45%的磁鐵礦價款繳納標準是16元/噸礦石, 調整係數是地下採礦取0.8。

採礦回收率取值標準, 如地下開採金礦, 回收率取90%。 經查證, 冀政辦〔2012〕1號通知已於2015年9月6日以冀政字[2015]50號通知形式予以廢除。

2017年9月,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頒佈了關於《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徵求意見稿)》: 以磁鐵礦為例, mFe不小於30%時, 其出讓收益基準價是8元/噸礦石, 計價單位以可采儲量計算。 煤的探礦權出讓時按資源儲量計算, 按採礦權基準價的50%計, 即可采儲量=資源儲量 0.5, 資源儲量=(331)+(332)+(333)+(334)? 0.5。

上述行政通知實例反映的思路是:固體礦業權價款=資源儲量 價款繳納標準, 或市場基準價, 政府控制了市場基準價就相應控制了固體礦產礦業權價款。 在此邏輯中, 資源儲量與礦產品是一樣的, 可以放到市場中去直接計價。

為了方便討論, 讀者要明確:礦業權是指探礦權和採礦權, 礦業權的價款就是礦業權的市場價值, 只是將國家投入形成的礦業權的價值稱為價款。 資源量和儲量在我國礦業界是不區分的, 儘管礦權業主獲取資源量和儲量的投入成本相差較大。

不同地區的礦產品, 如鐵精礦, 可以放到一個區域性的市場上來衡量價值, 其與礦產品的產地幾乎無關。 礦產品的產地不同, 通常導致鐵精礦賣方運輸成本不同。 市場關注的是礦產品的品質和數量, 即礦產品的價值=礦產品數量 與礦產品質量關聯的市場當時的市場價。 在此邏輯中, 與礦產品質量關聯的市場當時的市場價在特定區域和特定的時間段, 政府可以對其以某種標準的方式來控制。

目前, 我國政府對成品油市場的價格指導就是這一邏輯。

與礦產品不同, 資源儲量的價值不能脫離其產地, 即不同礦床之間的資源儲量價值沒有簡單直接的可比關係。 對於擁有相同資源儲量數量的任何兩個礦床, 如果其礦化體形態、資源控制程度、開發技術條件、開發外部條件等的不同, 其市場價值是不同的。 極端的實例是, 一個擁有難選冶資源儲量的礦床, 或存在大量溶洞透水, 或地表土地問題導致無法開發, 或進入專案區道路過長、架設輸電線路費用過大等原因都可能導致專案是不經濟的結果, 即所謂的資源儲量價值可能就是零。

礦業權的價值就是礦業權範圍內經濟的資源/儲量的價值,

該價值的實質是資源儲量帶來的收益價值。 對一個具體的礦床來講, 礦業權價值與經濟的資源/儲量數量成正比關係。 但是, 即使同一類型的資源, 不同礦床的礦業權價值與經濟的資源/儲量數量之正比關係是不同的, 彼此有時相差很大。 用同一個市場基準價去簡單化測算不同礦床的礦業權市場價值, 結果將是對礦業權市場概念的嚴重扭曲。

所以, 不能將資源儲量與礦產品的屬性等同, 礦業權的價值不能簡單用所謂市場基準價來統一測算, 否則還要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價值評估幹啥?筆者建議:為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出謀劃策的技術部門應該首先調查一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走過的路, 再反省一下自己的建議是否是專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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