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夏某有兩個女兒, 妻子在生產小女兒時因大出血去世。 夏某獨自一人將兩個女兒養大, 現在兩個女兒夏穎和夏敏也都成家立業。
學法有疑
那麼夏敏有權利對父親的遺囑進行變更麼?
法律講堂
按照法律規定, 夏穎和夏敏都是夏某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但是, 由於夏某生前立有遺囑, 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因此, 本案不適用於法定繼承, 而應當適用遺囑繼承。 遺囑是立遺囑人對自己生前財產處分的表現。 只要該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那麼, 該遺囑就應當合法有效。 遺囑一旦被設立後, 除立遺囑人本人之外,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遺囑被篡改的, 篡改的內容無效。
一句話說法
遺囑被篡改的, 所篡改的內容已經改變了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因而不產生法律效力。 未被篡改的部分, 仍然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當然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