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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手機放在車上這個位置 結果被砸瞎了左眼

駕車途經一施工路段, 安全氣囊突然啟爆, 貼在方向盤上的手機被彈飛, 砸瞎了駕駛者的眼睛……於是, 車主將他認為“有責任的各方”統統告上了法院, 包括車子的生產商、銷售商以及事發路段的施工方、業主方, 還有管理部門等, 向他們索賠經濟損失90萬餘元。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 對相關證據抽絲剝繭, 最終完成責任認定, 於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事發路段施工方存在30%的責任, 需賠償當事傷者25萬餘元。

駕車途經施工路, 氣囊啟爆

黏在方向盤上的手機砸破眼球

王某, 42歲, 安徽籍男子, 事故發生時生活在浙江溫州。

據法院審理認定, 去年1月26日晚10時30分左右, 王某開著吉利轎車, 沿甌海上江路由南往北行駛。 在途經上江路溫州大道路口往南150米處的施工地段時, 車內的主副安全氣囊突然啟爆, 黏貼在方向盤上的蘋果手機被彈飛, 砸中王某的左眼。 同時, 轎車的左前輪擺臂彎扭變形, 左前輪向後偏移。

王某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 醫院診斷, 王某為左眼球破裂傷、左眼瞼全層裂傷伴淚小管斷裂、左眼瞼異物、左眼眶骨折、顱內積氣、顱底骨折。 經司法鑒定, 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傷, 遺留左眼球缺失, 為交通事故七級傷殘。 也就是說, 此事故致使王某左眼球破裂, 最後導致其左眼球缺失。

對於事故原因, 交警部門這樣認定:無法查清王某駕駛的轎車氣囊為何啟爆, 該交通事故的部分事實和成因無法查清, 事故責任無法確定。

狀告車輛和道路各方

索賠經濟損失90萬元

在路上開得好好的, 怎麼就一隻眼睛瞎了, 變殘疾了?待傷勢穩定後, 王某細細思考了其中的原因。 他認為,

車子有“責任”, 那段施工路也有“責任”。

今年3月, 王某將汽車生產商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銷售商溫州市華傑貿易有限公司, 和事發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溫州市正龍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業主方甌海三垟街道辦事處, 以及管理單位甌海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 一併告上了甌海法院, 要求各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索賠金額共計90萬餘元。

王某認為, 吉利公司生產、華傑公司銷售的車輛安全氣囊存在嚴重的設計缺陷及產品品質問題;事發路段存在安全隱患, 未合理設置警示標誌, 現場無管理人員, 施工方正龍公司有過錯;業主方三垟街道存有選任過失, 沒要求施工方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單位甌海行政執法局沒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警示措施,

存在管理失職。

氣囊啟爆鑒定屬正常

車輛生產商銷售商無責任

為了能明確責任, 根據王某申請, 法院委託協力廠商鑒定機構, 對此交通事故中安全氣囊是否應該啟爆和車輛底盤部件損壞是否由施工路面鋪設鋼板造成進行鑒定。

經鑒定, 涉案吉利轎車駛經事故路段時, 車輛底盤正面與路面鋪設的鋼板端面發生碰撞, 造成車輛底盤機件等損壞, 並在左下擺臂留下碰撞變形凹痕, 該轎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安全氣囊應該啟爆, 屬於正常啟爆。

法院經審理認定, 吉利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 車輛已經各項檢測, 並不存在設計缺陷;華傑公司在銷售時已將有關安全氣囊的安全注意事項告知王某。

所以, 車輛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提供證據顯示

道路業主方管理方也無需賠償

此案庭審中, 甌海行政執法局提供了專案立項審批表、日常巡查管理記錄表等, 以證明該局已盡到管理職責, 已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警示措施。

同時, 三垟街道也提供了項目投標備案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保安服務合同等, 以證明街道作為業主方沒有選任過失, 而且已要求施工方做好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就此, 法院認定, 三垟街道作為涉案施工工程的業主方通過招投標程式選定施工方, 施工方取得了施工許可證, 並且已要求施工方做好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不存在過錯。 而甌海行政執法局屬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主體。所以,甌海行政執法局、三垟街道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路段鋪設鋼板不平整

施工方承擔30%賠償責任

排除了車輛生產商、銷售商,和施工路段的業主方和管理單位的責任後,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是否有責任?

經法院認定,根據事故現場照片等證據,正龍公司作為施工方,在施工路段鋪設了鋼板、放置了反光錐,但鋪設的鋼板未與路面保持平整,存在變形、上翹情形,鑒定報告已認定涉案車輛底盤正面與路面鋪設的鋼板端面發生碰撞使安全氣囊啟爆。所以,正龍公司對此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認為,王某已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應當認識到將手機黏貼在方向盤上存在巨大的安全風險;另外,他未認真閱讀車輛使用者手冊,未規範使用車輛,導致安全氣囊啟爆後,黏貼在方向盤上的手機飛出。王某對其自己人身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正龍公司對王某的損失承擔30%責任,同時確認王某的合理損失為83.9萬餘元。

據此,甌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事發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正龍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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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甌海行政執法局屬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主體。所以,甌海行政執法局、三垟街道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路段鋪設鋼板不平整

施工方承擔30%賠償責任

排除了車輛生產商、銷售商,和施工路段的業主方和管理單位的責任後,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是否有責任?

經法院認定,根據事故現場照片等證據,正龍公司作為施工方,在施工路段鋪設了鋼板、放置了反光錐,但鋪設的鋼板未與路面保持平整,存在變形、上翹情形,鑒定報告已認定涉案車輛底盤正面與路面鋪設的鋼板端面發生碰撞使安全氣囊啟爆。所以,正龍公司對此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認為,王某已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應當認識到將手機黏貼在方向盤上存在巨大的安全風險;另外,他未認真閱讀車輛使用者手冊,未規範使用車輛,導致安全氣囊啟爆後,黏貼在方向盤上的手機飛出。王某對其自己人身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正龍公司對王某的損失承擔30%責任,同時確認王某的合理損失為83.9萬餘元。

據此,甌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事發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正龍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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