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聞 今日萊陽記者王東傑 通訊員 徐少磊
日前, 因為養豬違法排汙, 萬第鎮某村的養豬場負責人于某光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萬第鎮某村於某光經營的養豬場利用滲坑, 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進行非法排放污水, 嚴重污染環境。 ”3月28日, 市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接到線索後, 立即對涉案養豬場的違法行為展開調查。 原來, 於某光自2015年開始經營養豬場後, 為了減少經營成本, 竟然在養豬場的牆外挖了兩個滲坑, 擅自將未經過任何處理的養殖廢棄物直接排入滲坑, 時間一久滲坑逐漸被養殖廢棄物填滿,
![](/images/lazyload.gif)
目前, 於某光因經營養豬場利用滲坑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進行非法排放污染物,
相關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 尚不構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專案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被責令停止建設, 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 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被責令停止排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 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被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責任編輯 紀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