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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 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 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準, 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準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本行政區域內公佈執行, 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 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 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 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 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 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所有。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

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 應當專門用於農村五保供養物件的生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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