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農村對土地使用規定比較鬆散, 在1991年之前, 農村土地基本上沒有特別規定。 這幾年國家重視農村經濟發展, 對農村各類不同性質的土地規範了不同要求。 農民不注意, 使用自家耕地也違規了。
第一, 私自開墾未經過科學評測的土地
農村土地30年一動地, 在此期間, 嚴格遵循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在這30年內出生的農民朋友很多沒有得到土地。 一般就會自行開闢荒地種田。
農村供咱農民耕種的土地都是經過科學評測其肥力然後再平均分配給農民耕種。 農民私自開墾土地後若是肥力不足就容易造成棄耕現象。
第二, 規範耕地上挖礦採石
農民朋友在自家耕地上開挖礦石, 想用此發一筆小財。 在農業用地上開挖礦石屬於進行非農業違規活動。
第三, 已簽署還林還草協定
退耕還林還草有一份補貼, 金額不小。 有些農民朋友簽署協定後, 在合同期限內禁不住糧價上漲的誘惑。 違規行為不僅要收回耕地還要將土地無限淪為林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