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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裁判要旨十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1.周新南與趙某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內刑再2號

判決理由:本院再審認為, 原審認定張偉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虛構其家人所開的烏海市東海鋁業門窗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 騙取李某的信任後向其借款的證據不足。 張偉華向李某借款共計人民幣166.5萬元, 通過現金還款、房屋頂賬等方式還款共計127.474萬元。 原審依據的相關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張偉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檢察機關抗訴時向本院提交的相關證人證言亦不足以證明李某在賭場放高利貸的事實。 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及原審被告人張偉華和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張偉華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足,

應改判張偉華無罪的辯護意見成立, 本院予以採納。

28.姚美陽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年6月12日)

案號:(2016)閩0303刑初501號

判決理由:本院認為, 根據在卷證據, 不能形成認定被告人姚美陽詐騙被害人戴某錢款犯罪事實的完整證據鏈條,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美陽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 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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