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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關於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全面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緝槍治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寄遞物流專項行動, 積極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 依法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規定, 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利用射釘器改制射釘槍、模擬槍等各類槍支、彈藥以及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等各類爆炸物品。

二、嚴禁通過互聯網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模擬槍, 或者發佈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模擬槍的製造、買賣資訊。

三、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在托運、寄遞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走私槍支、彈藥;嚴禁盜竊、搶劫、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儲存、買賣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四、凡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利用射釘器改制射釘槍、模擬槍等各類槍支及其零部件、子彈,

非法持有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等各類爆炸物品, 非法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任何單位或個人, 必須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報告, 說明情況。

五、凡在2017年9月30日前主動交出上述非法槍爆危險物品的, 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拒不交出非法槍爆危險物品的, 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六、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等槍爆危險物品被盜搶或者丟失的, 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 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 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及疑似槍支零部件、爆炸物品的, 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七、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及槍爆危險物品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證屬實的, 以及提供重要線索, 從而得以偵破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的, 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及槍爆物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動員、規勸涉槍涉爆案件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凡舉報有功的, 按《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標準》給予獎勵;窩藏、包庇涉及槍爆物品違法犯罪分子, 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 依法從嚴懲處。 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舉報請撥打“110”報警電話。

九、本通告自2017年8月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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