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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新民網】互聯網背景下, 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怎樣得到有效保護?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前夕, 今天上午,
金融消費糾紛近兩年增幅較大
浦東新區法院副院長朱丹在會上通報了2016年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判、十佳案例情況。
從收案情況來看, 2016年浦東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費糾紛26607件, 占同期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1.47%, 較2015年同比增長54.59%, 接近2014年的兩倍, 增幅明顯。 案件類型呈多元化分佈, 金融借款糾紛、信用卡糾紛均占比較大。 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出現, 涉金融資訊服務公司的案件明顯增多。 值得關注的是, 以金融消費者為原告的案件數較2015年同比增長49.14%, 反映出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的意識顯著提高。
從案件情況來看, 近期金融案件出現3大特點:
■互聯網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 因金融機構業務互聯網化創新模式引發交易風險, 如“超級網銀”資金歸集糾紛、“補卡截碼”盜取持卡人手機銀行資金糾紛等, 均具有代表性。 協力廠商支付機構未經授權開通網路支付引發盜刷糾紛、涉P2P網路貸款平臺融資糾紛、以虛假融資專案為誘餌的投資理財類案件, 也應引起關注。
■普惠金融逐步推開的新常態下傳統金融服務面臨挑戰, 仍存在金融機構代銷金融產品未遵守適當性規則、銀行對個人征信記錄維護存在瑕疵、保險公司怠于搜集投保人相關健康資訊而拒賠引發爭議等問題。
■一些新經濟新業態的出現和發展,
消費者如何保障權利
為此, 法院提醒, 對金融消費者來說, 首先應具備基本金融常識, 正確理解風險收益, 購買符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 其次應提高證據保存意識。 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應及時做好應對措施。 例如發生網上銀行盜刷, 應及時掛失並報警, 防止損失擴大, 同時積極與銀行溝通協商, 查詢盜刷地點和方式, 盡可能地鎖定證據、將交易確定為由他人操作的非授權交易。 對於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係的相關檔以及與個人資訊相匹配的身份識別介質均應妥善保存。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 應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 若未能本著維護金融消費者交易安全、及時解決糾紛的態度積極調查取證, 最終導致舉證不能, 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應全面、明確、清晰提示金融交易風險, 以便消費者及時對交易作出合理判斷。 金融機構還應拓展爭議解決途徑, 有效降低求償成本。
會上還通報了2014-2016年浦東法院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十佳案例, 案例涉及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