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普法|未受邀參加聚餐酒後身亡,誰賠?

近日, 江蘇蘇州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喝酒致死的侵權責任案, 死者未經邀請參加聚餐喝酒死亡, 死者家屬訴諸法院要求賠償未被支持。

唐某開了一家機械廠, 因公司規模擴大, 找到了新廠房進行了搬遷, 為了慶祝搬遷, 唐某請廠裡的工人和朋友一起吃飯, 於是在一家飯店預定了三個包廂。 本是喬遷之喜, 竟發生了許某喝醉酒回家猝死的意外。

唐某說, 他與許某於2015年經人介紹認識, 平時少有接觸, 許某有時候會來他廠裡坐坐, 當天許某也來過新廠房, 但是他並沒有通知許某參加酒宴。 既然沒有邀請, 為何許某出現在酒宴上?原來, 當天傍晚, 羅某送貨回來, 在廠裡看到了許某, 許某問他去哪裡, 他說到唐某那邊吃飯, 許某見車上還有位子, 就坐進車裡, 一起跟了過去。 許某平時有飯局就會喝酒, 酒量不錯。 當天飯桌上, 許某坐在第一個包廂, 他喝起了白酒,

一桌上吃飯的人相互之間都不是特別熟悉, 也沒有勸酒現象, 晚上8點左右準備散場, 許某喝多了, 對於唐某來說, 來者都是客, 唐某便安排了張某、羅某、王某三人將許某送回家。

途中, 許某幾次推開扶他的人而摔倒, 到家附近, 許某的妻子也出來一起把許某扶回了家。

然而意外發生了, 次日淩晨許某死亡, 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載明許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 經鑒定, 許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94mg/100ml。 死者家屬將聚餐組織者、護送者及同飲者七人一併告上法院, 要求各被告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 許某未經邀請參加酒宴, 席間飲白酒若干, 離開時已至醉酒狀態, 與許某同桌吃飯的蘇某等人均否認發生惡性勸酒行為。 原告稱, 許某平時酒量尚可, 在一斤左右, 而唐某接受詢問時表示, 許某所在包廂共喝了三四瓶白酒, 喝酒的人約4人, 可見許某無超量飲酒情況。 原告認為, 陸某、沈某有相互勸酒行為, 但無相應證據。 唐某作為組織者, 酒宴結束後安排人員送許某回家,

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許某酒後喪失部分活動能力, 回家路上不慎摔倒。 張某等人對此並無主觀故意, 將許某交其家人看管後, 其護送義務已結束。 原告發現許某身上血跡, 未送醫治療, 相應責任不在於張某等人。 且從在場人員的詢問筆錄看, 席間未發生任何衝突。

關於許某死亡原因, 原告認為, 一是飲酒過量, 二是護送不當可能導致顱腦損傷。 但是, 經鑒定, 許某血液乙醇濃度為294mg/100ml, 雙方均確認, 該濃度尚不足以致死, 並且多方調查後, 已排除許某因機械性暴力死亡之可能。 許某死亡後, 未進行詳細屍檢, 便已火化。 張某等人雖認可許某回家途中摔倒在地, 但否認許某頭部著地。 原告未能證明許某存在顱腦損傷的事實。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許某的死亡與飲酒、護送行為等存在因果關係, 無法確定各被告對許某之死負有過錯。 對原告要求各被告賠償許某死亡之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唐某、陸某、王某表示願意各自補償原告5000元, 被告羅某、張某表示願意各自補償原告2000元, 屬其自願, 予以認定,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