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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兩女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揚邪教獲刑

利用微信朋友圈宣揚“法輪功”等邪教, 可能觸犯刑法。 2017年5月31日, 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兩名女子就因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傳播邪教資訊, 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受到刑事處罰。

經查, 陳翠玉, 女, 1968年3月出生, 漢族, 小學文化, 鹽城市大豐區大中鎮人, 被告人陳翠玉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於2010年8月18日被大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刑四年。 沈蘭香, 女, 1962年11月出生, 漢族, 高中文化, 退休職工, 鹽城市大豐區大中鎮人。 被告人沈蘭香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於2010年8月17日被大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6個月。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間, 被告人陳翠玉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法輪功”邪教圖片、文字、音訊、視頻等邪教宣傳資訊85條, 其中圖文53條、音訊、視頻30條、動態頁連結2條;被告人沈蘭香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法輪功”邪教圖片文字、音訊視頻等邪教資訊51條, 其中圖文33條、音訊視頻17條、邪教網頁連結1條。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翠玉、沈蘭香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 又從事邪教活動, 其行為均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翠玉、沈蘭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罪名正確, 依法應予以採納。

2017年 5月31日,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翠玉、沈蘭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判決:陳翠玉、沈蘭香均系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被告人陳翠玉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沈蘭香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6個月, 並處罰金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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