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駕駛人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被甘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 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到甘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違法處理室接受處理, 逾期不接受處理的, 大隊將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並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