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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楊樂樂被騙近800萬,法律如何懲罰合同詐騙犯?

汪涵楊樂樂

鑒於鄭靖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新聞披露的案件情況不多, 本文僅就合同詐騙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如何正確維權予以闡明。

合同詐騙

一、合同詐騙罪的定義

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對象是公私財物。

本案中, 鄭靖通過簽訂《出資認購協定》的形式, 騙取楊樂樂788萬元, 並據為己有, 侵害了楊樂樂對前述788萬元的所有權。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本案中鄭靖已成年, 並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 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 鄭靖以認購股權為名, 讓楊樂樂支付788萬認購款, 但合同簽訂後, 鄭靖並未按照協定約定辦理相應的股權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本案中, 鄭靖的主觀心態肯定是肯定是直接故意,

即明知後續不可能為楊樂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仍然與楊樂樂簽訂協定, 並將788萬元據為己有, 並拒絕歸還。

楊樂樂被閨蜜合同詐騙.jpg

三、合同詐騙罪的刑罰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 鄭靖涉嫌詐騙788萬, 已超過湖南省關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湖南省關於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五十萬元), 鄭靖的處罰可能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投資者被坑後維權途徑

投資者被坑後, 應當及時報警, 通過警方固定證據, 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保全對方財產, 為後面判決的順利履行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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