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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撓送達文書被拘留

法院工作人員上門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卻受到被告村委會個別成員和村民的暴力阻撓,並非法奪走法院工作人員用於拍照的手機。 近日,浙江省樂清市公安局依法對3名暴力阻撓人員處以行政拘留9日和7日的處罰。

8月30日上午,樂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工作人員小金和小鄭就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向被告柳市鎮三裡村村民委員會、柳市鎮三裡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送達相關應訴材料。 村委會委員朱某帶法院工作人員到村委會主任辦公室,稱村委會主任不在,材料留下可以,但拒絕在法院送達回執上簽字。

見狀,小金和小鄭便將該材料留置在村長辦公室,按照法律規定,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的,應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因此小金拿出手機對此留置情況進行拍照存檔。

然而,當法院工作人員下樓時,朱某追過來,阻攔法院工作人員離開,要求小金把照片刪除。 小金向他解釋拍照用途,朱某不聽,執意要刪除照片,並和幾個女村民動手奪小金的手機。 在衝突過程中,小金手臂、腳多處被抓傷,出現紅腫,用於拍照的手機被奪走。

小鄭跟朱某交涉,希望能拿回小金的手機。 但朱某說事情沒有說清楚前,手機不能還,法院工作人員也不能走。 在整個過程中,女村民不斷辱駡法院工作人員。

為避免矛盾升級,小金和小鄭借機離開村委會辦公樓,轉移至安全地帶後向公安局報案。

當晚,柳市公安分局傳喚涉事村委會委員朱某、村民陳某、李某和林某4人。 經審訊,上述4人交代了他們的違法行為,公安局依法對朱某、陳某予以行政拘留9日、李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處罰,林某因情節輕微,予以教育釋放。

逃避或阻止法院送達文書將被處罰

■以案釋法

柳市法庭庭長王海亮介紹,送達難是基層法庭普遍遇到的問題,不僅有客觀因素,還有很大程度是當事人主觀因素,被告往往回避接收法律文書,其實,法院向被告送達應訴材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遇到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應該給予積極的配合,如果逃避或阻止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相關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如受送達人和其他法定簽收人以辱駡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送達人員,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受送達人和其他法定簽收人向送達人員隱瞞自己的身份妨害送達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予以罰款。

此外,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公安機關就是依照上述規定對陳某、李某等人作出了上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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