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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石拐區:基層檢察室建設查問題找出路

作者:本社記者 任世民 張玉蘭 蘇少傑 李楠

石拐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城區東北部, 是伴隨著國家“一五計畫”誕生的礦區。 石拐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室于2011年成立。 石拐區檢察院就如何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發揮檢察室的職能, 以期更好地推動檢察室服務基層社會管理及經濟長足發展, 進行了富有成效的積極探索。

檢察室職能定位不明、經費短缺

檢察室素有“小檢察院”之稱。 而石拐區又地處包頭市偏遠不發達地區, 伴隨著石拐新區建設加快, 基層檢察室的工作迎來了新的挑戰。

檢察室的職能定位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規程及制度,

機構設置方面只有機構編制無人員編制, 地位尷尬。 在運行模式上隨意性較大, 無固定或專職人員, 工作開展與檢察院內部存在落差, 銜接不到位, 導致檢察室職能延伸或輔助作用被動削弱, 工作主動性及自成一體的機制被弱化, 很難發揮其獨特優勢。 檢察室辦公地點地處石拐舊區, 隨著石拐區行政生活區域向新區發展, 檢察室職能隨之被弱化, 處於“被動找飯吃”的局面, 甚至可有可無, 其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這是影響和制約其發展的原因之一。

檢察室成立以來, 其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人、財、物的配備及經費投入不足。 檢察室要想發展, 必須在人、財、物的投入上下功夫。

人員配備方面不僅要數量, 還要在素質上有保證。 而對石拐這樣一個人員較少的地區來說, 抽調高素質檢察人才必然導致內空。

從經費的投入上來說, 檢察室的經費投入比例嚴重不足, 缺乏專門的經費保障, 在職務犯罪預防、接待群眾舉報、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等方面無法投入充足的經費, 直接導致檢察室工作無法有效運轉。

另外, 石拐區的地理條件是地廣人稀, 居住分散, 開展檢察室工作更需要軟、硬體方面的裝備, 技術和車輛的運轉及工作本身的成本也是檢察室發展要面臨的重要問題, 硬實力弱化必然拉低軟實力。

檢察室面臨被邊緣化的趨勢

檢察室能不能走上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的軌道, 其首要因素就在管理與考核上。

石拐區檢察室人員設置是單獨序列, 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部門, 管理方式上處於無章可循的狀態, 考核方面更是沒有納入新的考核機制中, 導致檢察室處於真空地帶。

其次, 檢察室在檢察職能作用上被邊緣化, 在與本院的控告申訴檢察、舉報中心、民事行政檢察等業務部門存在交叉和重疊, 相互銜接和資訊的互通有無處於空白, 既沒在工作中形成有效的銜接機制, 也未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 嚴重制約了檢察室工作的深層發展。

近年來, 石拐區征地補償等涉及“三農”的各類問題逐年增加, 石拐區在地理位置上存在新、舊區銜接的區域化問題, 新區的建設及法治環境都在新的軌道上, 而舊區在資源枯竭後似乎成為落後及被遺忘區域,

法治環境更是與新區無法比擬, 以新區建設為龍頭, 導致舊區檢察室與檢察院的業務形成天然的隔離牆。

地域上的限制導致新、舊區在檢察業務上存在業務隔離, 隨之帶來的資訊及技術上的隔離也越來越明顯, 基層檢察室未能納入網路資訊化的涵蓋之中, 與全國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脫離, 各種辦公、辦案軟體未能在檢察室應用, 嚴重的邊緣化也讓一些人員不願意去檢察室工作。 這種困局未能從根本上改變, 導致檢察室無案源, 各項工作都進入一種低空擱置的狀態, 上不來, 也下不去, 成為檢察院的“空架子”。

對症下藥找出路

只有將檢察室的職責、職能定位與基層群眾的司法需求緊密聯繫起來,

充分發揮檢察室的法律監督職能和作用, 才能更好地服務于基層建設。

一方面要明確職責、職能定位。 如果說制度先行是常規化的手段, 那麼有效的制度措施更能擊中要害。 除了建立健全檢察職責、職能定位相適應的制度外, 還要結合區情總體佈局, 搭建與基層的地理環境、法制環境相適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另一方面延伸檢察室的職能, 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 針對檢察室與本院相距較遠、所處區域發展不平衡的情形, 搭建“固定檢察室”和“流動檢察室”兩個平臺正是切中要害, “固定檢察室”設在檢察院內部, 要統一歸口管理。 “流動檢察室”將本院為依託, 進行流動式工作, 人員上也可能機動調整, 這種模式既能從實際上解決地處偏遠及居住分散、礦區、農村等不同區域的不同需求,又能有效地化解區域兩級分化的壁壘。

同時加大人、財、物的資金投入,提升軟、硬實力。

首先在人員的配備和管理上,要充分考慮檢察室的職能,保證檢察室人員的編制數,配備綜合業務能力強的檢察人員,將年輕幹警充實到檢察室的隊伍裡,也可以返聘部分離退休的老檢察員。同時,要完善檢察室幹警的激勵機制,幹部提拔任用,要優先考慮有基層檢察室工作經驗的幹警,讓人才能上能下,形成檢察室人才保障的長效機制。

其次在經費保障方面,要加大投入,“流動檢察室”不僅需要車輛的保障,更要有先進硬體設備做後盾,而後期人員保障及培訓和設備的運轉及車輛維護費用是個長期問題,經費的充足能有效地保證檢察室的正常運轉,將檢察室的經費投入比例加大,納入統一的財政統籌中去或建立檢察室專用帳戶及經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建立明確的內部運行銜接機制並將其納入考核範圍。基層檢察室與檢察院各部門間的工作對接尚未形成,工作關係也沒有理順,檢察室僅靠“單打獨鬥”,很難及時化解重要矛盾,工作上也不能形成合力,而將檢察室及其辦案人員納入“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這樣不僅有利於檢察院的內部統一管理,還有利於檢察室與內部各個部門間的銜接和資訊傳遞,更有利於削減檢察室與本院其他部門在業務上重疊和衝突的範圍。

此外,還需制定相應的對接機制,細化檢察室職責,將檢察室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理順工作關係。另一方面,檢察室與本院各部門之間在工作上要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主要是將檢察室納入年底績效考核中,這樣能有力地促進檢察室更好地發揮自身的職能。

檢察室在深入化解農村牧區社會矛盾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能夠與群眾零距離、低成本、面對面地溝通,及時瞭解群眾的需求,可以上門接訪息訴,變被動為主動。一方面以檢察室為平臺,積極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流動檢察室可以充分發揮流動的優勢平臺作用,深入到農村對村幹部、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這“四類”農村職務犯罪高發群體,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教育,也有利於發現和查處涉農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要創新檢察室工作模式延伸職能,建立以化解農村牧區矛盾糾紛為主的預防、宣傳、維穩“三合一”工作模式,利用“兩微一端”平臺,延伸工作觸角,建立新的檢民聯繫平臺,積極進行矛盾糾紛的受理和分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做到責任到人、限時辦理。

這種模式既能從實際上解決地處偏遠及居住分散、礦區、農村等不同區域的不同需求,又能有效地化解區域兩級分化的壁壘。

同時加大人、財、物的資金投入,提升軟、硬實力。

首先在人員的配備和管理上,要充分考慮檢察室的職能,保證檢察室人員的編制數,配備綜合業務能力強的檢察人員,將年輕幹警充實到檢察室的隊伍裡,也可以返聘部分離退休的老檢察員。同時,要完善檢察室幹警的激勵機制,幹部提拔任用,要優先考慮有基層檢察室工作經驗的幹警,讓人才能上能下,形成檢察室人才保障的長效機制。

其次在經費保障方面,要加大投入,“流動檢察室”不僅需要車輛的保障,更要有先進硬體設備做後盾,而後期人員保障及培訓和設備的運轉及車輛維護費用是個長期問題,經費的充足能有效地保證檢察室的正常運轉,將檢察室的經費投入比例加大,納入統一的財政統籌中去或建立檢察室專用帳戶及經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建立明確的內部運行銜接機制並將其納入考核範圍。基層檢察室與檢察院各部門間的工作對接尚未形成,工作關係也沒有理順,檢察室僅靠“單打獨鬥”,很難及時化解重要矛盾,工作上也不能形成合力,而將檢察室及其辦案人員納入“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這樣不僅有利於檢察院的內部統一管理,還有利於檢察室與內部各個部門間的銜接和資訊傳遞,更有利於削減檢察室與本院其他部門在業務上重疊和衝突的範圍。

此外,還需制定相應的對接機制,細化檢察室職責,將檢察室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理順工作關係。另一方面,檢察室與本院各部門之間在工作上要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主要是將檢察室納入年底績效考核中,這樣能有力地促進檢察室更好地發揮自身的職能。

檢察室在深入化解農村牧區社會矛盾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能夠與群眾零距離、低成本、面對面地溝通,及時瞭解群眾的需求,可以上門接訪息訴,變被動為主動。一方面以檢察室為平臺,積極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流動檢察室可以充分發揮流動的優勢平臺作用,深入到農村對村幹部、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這“四類”農村職務犯罪高發群體,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教育,也有利於發現和查處涉農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要創新檢察室工作模式延伸職能,建立以化解農村牧區矛盾糾紛為主的預防、宣傳、維穩“三合一”工作模式,利用“兩微一端”平臺,延伸工作觸角,建立新的檢民聯繫平臺,積極進行矛盾糾紛的受理和分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做到責任到人、限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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