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建寧縣人民法院在審查一起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中, 發出本年度首份環境保護類強制執行裁定書並已生效, 推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履行監管職責, 為縣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保駕護航。
2016年6月24日, 建寧縣環保專項檢查組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瀝青混凝土公司未經環保部門批准, 擅自建設攪拌站投入試生產。 隨即, 環保局執法人員進行了現場勘查並進行調查。 2016年7月8日, 環保局向該被執行單位送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 責令該公司停止建設, 限期補辦手續, 並罰款10萬元。 2016年7月25日,
之後, 建寧縣環境保護局向建寧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建寧法院依法對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了審查並認為, 建寧縣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主體、行政權限、行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方面合法。 被執行人某瀝青混凝土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 環保局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中, 建甯縣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審判工作職能, 將生態文明理念與法院審判工作相結合, 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嚴厲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為“清新花鄉 福源建甯”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