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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改革進行時|檢察權是怎樣在人民監督下公正運行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09-19 17:50

實現人民監督員外部化選任, 從制度上解決“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 一直是檢察機關努力的目標。 黨的十八大以後,

檢察機關主動提出要移交選任管理職能, 增強人民監督員隊伍的中立性。

改革全面鋪開的一年中, 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認真做好選任條件確定、人數測算、頒證儀式、初任培訓等工作, 選出新一屆兩萬餘名人民監督員。 檢察機關走出“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制度困境。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過程中, 檢察機關切實感受到, 選任管理職能移交給司法行政機關後, 人民監督員作為協力廠商的身份屬性更加凸顯, 監督者的地位更加超脫、中立。

評議更加積極大膽

據介紹, 監督評議案件時, 人民監督員更多地意識到自己與檢察院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

發表評議意見更加積極、更加大膽, 不少意見十分尖銳, 監督實效更加凸顯。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陳勇在其撰寫的《我親歷的一次“針鋒相對”的案件監督評議會》一文中寫道, 要求自己“參與監督評議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經得起公平正義的拷問”。

陳勇說:“人民監督員代表的是社會、是人民、是公平正義, 所以我們要保持中立的立場, 既不偏向檢察院, 也不偏向案件當事人, 不能被檢察院的既有意見所影響。 ”

全程監督案件辦理各關鍵環節, 使檢察權力行使更透明、更公正。 從長遠來看, 讓人民監督權力,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是確保檢察權力不被濫用的治本之策。

據悉, 人民監督員制度發展的14年裡, 監督範圍不斷擴大、監督程式不斷完善、監督效果不斷增強。

最高檢辦公廳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說, 党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時, 明確提出要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案件辦理的各關鍵環節。 這次改革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 新增“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等4種情形, 監督範圍得到空前擴大, 基本實現對案件辦理各關鍵環節的全過程監督、全範圍覆蓋, 盡最大可能杜絕檢察權力任性的空間和可能性。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盧昌群深有感觸地說:“以前感覺人微言輕, 我們的話檢察院不聽, 心想檢察院是不是在作秀。

但通過這次監督, 我真正感覺到檢察院把人民監督員的話很當一回事。 ”

完善機制增強實效

改革中, 為了讓人民監督員真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檢察機關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精神, 在制度設計上下了一番功夫。

除擴大監督範圍外, 監督程式的啟動主體也從人民監督員這一單一主體, 擴大到當事人、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等多元主體, 在監督評議程式後增設了覆議程式。

圍繞案件監督工作, 檢察機關建立了一系列配套機制, 如建立案件台賬, 為人民監督員瞭解檢察工作、發現監督線索提供條件;明確要求在訴訟流程的關鍵節點履行告知義務, 讓當事人知悉人民監督員監督這種救濟管道等。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聯絡部主任楊晶告訴記者, 北京市檢察機關及時出臺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和監督程式改革實施辦法, 詳細規定人民監督員抽選、回避、覆議等工作流程, 讓人民監督員履職和檢察人員接受監督都有章可循。

在此基礎上, 北京檢察機關大膽探索, 增加同步視頻化介紹案件,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觀摩評議等人民監督員履職服務制度, 新一屆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識更加強烈, 他們大膽監督, 忠誠履職, 成為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檢察公信力的重要力量。

楊晶說, 當前, 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部署到位, 檢察官相比過去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應當進一步研究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重新劃定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支持檢察工作的範圍,開闢新的發展空間,從更高層面承擔起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合法權益的重要使命。

最高檢辦公廳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補充說,從近些年人民監督員工作實踐看,人民監督員制度已超越創設之初被賦予的使命,從一種應對“誰來監督檢察院”質疑的政策舉措,發展為人民群眾在檢察工作中實現“有序參與司法”、體現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是落實憲法關於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工作規定的一個創新。

這位元負責人告訴記者,檢察機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就是要讓人民參與檢察、監督檢察,讓檢察權力在人民的監督下公正運行。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按照中央改革精神,繼續健全完善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更加科學合理,為保障司法公正、促進司法民主和中國檢察事業發展發揮更大作用。(法制日報 蔡長春)

重新劃定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支持檢察工作的範圍,開闢新的發展空間,從更高層面承擔起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合法權益的重要使命。

最高檢辦公廳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人補充說,從近些年人民監督員工作實踐看,人民監督員制度已超越創設之初被賦予的使命,從一種應對“誰來監督檢察院”質疑的政策舉措,發展為人民群眾在檢察工作中實現“有序參與司法”、體現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是落實憲法關於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工作規定的一個創新。

這位元負責人告訴記者,檢察機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就是要讓人民參與檢察、監督檢察,讓檢察權力在人民的監督下公正運行。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按照中央改革精神,繼續健全完善監督機制,增強監督實效,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更加科學合理,為保障司法公正、促進司法民主和中國檢察事業發展發揮更大作用。(法制日報 蔡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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