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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何永林涉嫌受賄、怠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原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涉嫌受賄、怠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

移送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9月19日,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 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永林享有的訴訟權利, 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何永林, 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永林利用其擔任烏海市委副秘書長、秘書長, 市委常委、副市長,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調研室主任, 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在臨河區農村信用聯社轉制過程中,

身為籌備工作小組組長, 嚴重不負責任, 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情節特別嚴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 差額特別巨大,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怠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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