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委原書記何永林(正廳級)涉嫌受賄、怠忽職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 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永林享有的訴訟權利, 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何永林, 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永林利用其擔任烏海市委副秘書長、秘書長, 市委常委、副市長,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調研室主任, 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在臨河區農村信用聯社轉制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