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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騎"死飛"墜崖身亡 車主車店被判賠66萬

澎湃新聞網

許久未見的同學一起出去遊玩, 本應是件快樂開心的事情。 然而, 讓小何沒想到的是, 一次騎行之旅, 女同學小洪不幸墜崖身亡, 天人永隔, 自己也成了被告, 而銷售小洪墜崖時所騎“死飛”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公路管理部門同樣被告上了法庭。

前天, 受理此案的(浙江省)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對各方要不要承擔責任, 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做出了一審判決。

同學騎行遊玩一人墜亡

事情的詳細經過, 要從2015年說起。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學, 後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 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

2015年12月25日,

小洪受小何的邀請從寧波趕到溫州。 次日, 小何、小洪兩人結伴騎自行車去大羅山遊玩, 小何特地把自己新買的“死飛”自行車借給小洪騎, 當從大羅山山頂往山下行駛時, 在一個U形拐彎大下坡處, 小何在前, 小洪在後, 一個不注意, 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 事後, 小洪被送進醫院搶救, 但還是因傷重不治。

事發的U型拐彎路段。

事發後, 溫州交警部門委託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在料理完小洪的後事後, 小洪父母將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 小洪父母認為, 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 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 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 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 陡坡眾多, 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誌, 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範, 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 需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 請求法院判令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去年3月7日, 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何表示, 其買車時, 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 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責任。 自行車店則表示, 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 且不屬於“死飛”,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 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 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死飛自行車沒有刹車, 可以原地後退, 關鍵就在於後輪上的固齒輪軸 。 視覺中國 資料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 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 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 最後認定, 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 系無前刹(前刹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

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 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 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 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 騎行過程中, 也未對不瞭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 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 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 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走訪調查情況,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 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

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瞭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瞭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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