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網
許久未見的同學一起出去遊玩, 本應是件快樂開心的事情。 然而, 讓小何沒想到的是, 一次騎行之旅, 女同學小洪不幸墜崖身亡, 天人永隔, 自己也成了被告, 而銷售小洪墜崖時所騎“死飛”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公路管理部門同樣被告上了法庭。
前天, 受理此案的(浙江省)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對各方要不要承擔責任, 應該承擔多少責任做出了一審判決。
同學騎行遊玩一人墜亡
事情的詳細經過, 要從2015年說起。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學, 後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 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
2015年12月25日,
事發的U型拐彎路段。
事發後, 溫州交警部門委託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鑒定, 鑒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在料理完小洪的後事後, 小洪父母將小何、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 小洪父母認為, 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 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 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 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 陡坡眾多, 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誌, 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範, 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 需承擔相應責任。
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去年3月7日, 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何表示, 其買車時, 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 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責任。 自行車店則表示, 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 且不屬於“死飛”, 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 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 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死飛自行車沒有刹車, 可以原地後退, 關鍵就在於後輪上的固齒輪軸 。 視覺中國 資料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 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 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 最後認定, 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 系無前刹(前刹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
法院認為, 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 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 騎行過程中, 也未對不瞭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 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 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 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走訪調查情況,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 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
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瞭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瞭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余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