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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戶外廣告設施許可 預計10月份逐步啟動

城管執法人員組織工人拆除輪渡附近一處大型違法廣告

城管執法人員拆除思明南路一處大型違法廣告

城管執法人員組織大型吊車拆除位於高處的違法廣告

廈門日報訊(記者 黃璜) 自廈門“兩違”重點整治和市容環境提升工作啟動以來, 城管執法部門一路攻堅克難、勇往直前, 除了全面推進拆違治違、油煙雜訊防治、揚塵治理、市政市容執法等各項“傳統”工作外, 戶外廣告設施管理這項“新業務”也很快上手。

目前, 依據《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 經過兩輪整治行動, 廈門已拆除非法廣告1393處, 面積27500多平方米, 店招整治也已如火如荼地開展, 使之外觀統一、設置規範、內容個性突出且符合城市品位。

這一系列的整治提升, 切實為推動廈門城區面貌實現質的飛躍做出了積極貢獻。

那麼, 針對違法廣告、違規店招的整治提升行動結束後, 廈門的戶外廣告將依據什麼樣的規範來設置?審批流程怎麼走?違法設置廣告將受到怎樣的查處?昨日, 就市民關注的這些問題, 市城管執法局副局長葉恒忠做客市政府網站, 援引《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瞭解讀。

【解讀1】

所有戶外設置廣告設施

都被納入《辦法》監管

根據規定, 所有戶外廣告設施, 即利用建(構)築物、場地、公共設施的外部空間設置的, 無論是商業廣告, 還是公益廣告, 都要納入《辦法》管理。 這其中, 因戶外廣告的“體型”大小, 分設許可和備案制度:面積大於5平方米的電子顯示幕以及3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戶外廣告設施,

屬大型戶外廣告, 其設置需要辦理行政許可;此外的則為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大多數為傳統意義上的店面招牌, 需要到轄區城管部門登記備案。

【解讀2】

戶外廣告設施許可

將在10月後逐步啟動

目前廈門還處於戶外廣告整治期, 且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尚未出臺, 許可工作還未開始, 預計10月份後逐步開放, 屆時市城管執法局將對外公佈。

葉恒忠介紹, 以前設置廣告必須是取得廣告經營資格的單位, 《辦法》實施後, 設置人可以自己來申請, 而且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 電子顯示裝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將更加便民。

【解讀3】

兩種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無需申請許可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 應當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然後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城管視窗申辦《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但是, 有兩種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無需申請許可:一是主管部門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管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且在市政府公佈的目錄內的, 不實行行政許可;二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在外立面獨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 已取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 可以直接申辦《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

【解讀4】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需審批

店招只需登記備案

根據《辦法》要求, 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 設置人應當在活動舉辦10日前向市城管執法局申請許可。而且,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在設置期滿後5日內,設置人應拆除並恢復原狀。設置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提前3日到轄區城管中隊備案,且設置期限不得超過10日,期滿後2日內應拆除並恢復原狀。

申請店招設置的,只需攜帶營業執照、辦理人身份證影本、店面招牌設計、效果圖等到轄區城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即可。

【解讀5】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商業廣告

應進行公開出讓

《辦法》規定,利用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的規定進行公開出讓。公共資源公開出讓前,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徵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解讀6】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最高可罰50萬元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擅自設置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區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

【提醒】

禁設九大類

戶外廣告設施

《辦法》列出了九大類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規定: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以及消防安全標誌的;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在歷史風貌建築、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

使用危險建(構)築物、其他危險設施的;使用住宅樓屋頂的;

對中小學校、幼稚園、宗教場所影響嚴重的;

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橋、高架橋以及跨線橋以電子顯示方式設置的;

使用行道樹、透景圍牆或者損毀綠地的;

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設置人應當在活動舉辦10日前向市城管執法局申請許可。而且,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在設置期滿後5日內,設置人應拆除並恢復原狀。設置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提前3日到轄區城管中隊備案,且設置期限不得超過10日,期滿後2日內應拆除並恢復原狀。

申請店招設置的,只需攜帶營業執照、辦理人身份證影本、店面招牌設計、效果圖等到轄區城管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即可。

【解讀5】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商業廣告

應進行公開出讓

《辦法》規定,利用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的規定進行公開出讓。公共資源公開出讓前,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徵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解讀6】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最高可罰50萬元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擅自設置臨時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區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罰款。

【提醒】

禁設九大類

戶外廣告設施

《辦法》列出了九大類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規定: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以及消防安全標誌的;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在歷史風貌建築、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

使用危險建(構)築物、其他危險設施的;使用住宅樓屋頂的;

對中小學校、幼稚園、宗教場所影響嚴重的;

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橋、高架橋以及跨線橋以電子顯示方式設置的;

使用行道樹、透景圍牆或者損毀綠地的;

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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