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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武漢網路安全宣傳周:荊楚網攜手武漢網警共築網路安全

武漢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支隊、荊楚網

2017年9月21日,第四屆網路安全宣傳周拉開序幕, 在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的今天, 網路安全為人民, 網路安全靠人民, 已經愈來愈成為各界共識。

為加強網路安全宣傳, 普及安全知識。 今天上午武漢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支隊四大隊副大隊長受邀, 參加武漢電臺FM896“城市零距離”《江城警訊》節目。 以發生在群眾身邊的真實案例, 就公民個人資訊洩露、網路謠言的傳播等社會現象, 以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處罰的法律依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解讀。

並結合自身工作經歷, 介紹了關於網路謠言的辨識方法, 如何對待、處置身邊發生的網路謠言以及大家如何來共同抵制謠言。

主持人:本周是網路安全宣傳周, 國家層面舉辦網路安全宣傳周, 今年已是第四屆, 在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的今天,

網路安全為人民, 網路安全靠人民, 已經愈來愈成為各界共識, 今天請來武漢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的李冰警官就公民個人資訊洩露、網路謠言的傳播等社會現象進行詳細解讀。 (嘉賓和聽眾打招呼)

錢警官:(網路安全周亮點)2017網路安全宣傳周的開幕式在上海舉行, 後面的主題日活動根據群體和行業以及大家關注的熱點分為“校園日”、“電信日”、“法治日”、“金融日”、“青少年日”、“個人資訊保護日”。 在此次網路安全博覽會暨網路安全成就展上, 86家如阿裡巴巴、騰訊等網路安全企事業單位及移動、聯通、電信等電信運營商, 銀聯、工行、建行等金融機構都參展, 同時還有多項新技術新服務體驗, 今天節目中針對網路安全, 通過案例來說說公民個人資訊洩露以及網路謠言的傳播兩個方面的解讀。

錢警官:(現狀、危害)現在社會是一個大資料的時代, 誰掌握的資訊越多, 誰把握的機會就越多, 基於個人資訊承載的商業價值, 公民個人資訊的非法獲取、出售等已經成為比較普遍的現象。 當前,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處於高發態勢, 已經形成完整利益鏈, 給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帶來嚴重威脅。 並且,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已經成為一些犯罪的上游犯罪, 比如電信詐騙、比如敲詐勒索等, 這些犯罪多數是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為前提的。

(李警官個人簡介)現任武漢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四大隊(即武漢市公安局互聯網資訊監控中心)副大隊長, 從警15年以來, 先後從事過案件偵查、法制審核和網路專案偵察等工作。

目前, 主要從事互聯網資訊監控工作, 負責網上違法、有害資訊巡查、處置及相關違法人員查處工作。

李警官:各位聽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武漢市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支隊的李冰。 現在由我就兩起典型案例談談我個人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類案件的認識。

【案例1:2015年2月, 我市某公司到公安機關報案, 該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被洩露, 有多名客戶向該公司反映, 客戶身份資訊、電話號碼、工作單位等資訊被陌生人知曉, 多次受到電話騷擾。 經辦案民警調查, 發現該公司離職員工張某有重大做案嫌疑。 經審理查明, 2012年以來, 張某、劉某經預謀, 由張某利用在公司工作之機,

通過駭客手段竊取資料庫中的客戶資訊, 並將30余萬條客戶個人資訊交由劉某出售, 張、劉兩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4萬元。 2016年4月,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判決劉某犯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這是我市公安機關近年來, 辦理的首起非法獲取公民資訊案件。 本案中張某、劉某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公民個人資訊安全, 而且與電信詐騙、綁架、敲詐勒索類案件也存在密切關聯。 通過該案不難看出, 國家為加強對公民人身安全、合法權益、個人資訊的保護。 從立法層面加大了對此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錢警官:目前,現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修正案(七)》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擴大了適用範圍,明確了從重情節,提升了法定刑期。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經《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後,將本罪主體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即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均構成本罪;二、現行法律進一步明確了,違反國家規定,將在履職或者是在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三、現行法律新增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並明確此種情形的刑罰標準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本罪的最高刑期由三年提升至七年。

李警官:在這裡,我還要對兩高針對本罪的另一項重要修改內容進行一下補充。2017年5月9日兩高聯合發佈並與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該解釋第五條3至7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即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征信資訊、財產資訊25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250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2500條以上,以及違法所得達到2500元以上的均屬於情節嚴重,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錢警官:(法律解讀)(追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最初源於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進行過修改,擴大了該類犯罪的主體範圍、增加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同時提高了法定刑。

2017年6月1日剛剛頒佈的《網路安全法》,也有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兩高出臺的“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讓我們看見了國家對涉及民生犯罪重拳打擊的嚴厲態度。

由此,也可以看出國家對公民個人資訊領域的保護力度。而這次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則在此基礎上,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做了更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實際上,是在很多方面都體現了從嚴懲處精神。

李警官:下面就由我帶大家回顧一下真實案例。談一談我對謠言及傳謠行為的認識。

【案例一:2016年6月28日,一條配有文字說明的“武漢地鐵6號線大智路塌方”視頻在QQ群、微信群、朋友圈內被廣泛傳播。經證實系網路謠言。武漢市公安局網安部門工作發現後,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就查明了違法行為人身份。經依法傳喚審查,傳謠人員黃某交代,6月25日,其在一微信群裡看到一段地陷塌方視頻,僅憑猜想,未加核實,出於“好奇”、“好玩”,就將視頻轉發到另一微信群,並稱該視頻是“大智路修地鐵六號線塌陷事故現場。29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案例二:再如:今年8月8日,四川省阿壩州九寨溝縣發生7.0級地震。災情發生後,線民陳某某、殷某某、金某某和齊某4人在微信群內分別假冒“中國地震局四川分局”、“中國地震台網”名義,散佈陝西、甘肅、青海等地將有地震的謠言資訊。當地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依法對上述4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尋找破解謠言的方法,希望從源頭上封堵,甚至對謠言的成因和特點進行了分析。其實,在我看來謠言並不可怕,只要我們不信謠、不傳謠,齊心協力抵制謠言,那麼謠言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現在我結合上述兩起案件,對大家可能關心的幾個問題談一下自己的見解。一、就如何辨別謠言,我個人的觀點是非官方管道資訊多數是謠言。因為謠言都是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憑空炮製的,是不可能有可靠資訊管道的,正如上述兩起案例,謠言要麼是資訊源模糊,要麼會編造資訊的來源。但只要大家“多留心”,不要“隨手轉”。在網上百度或搜狗一下,確認資訊是否真實可靠。如果大家能做到這一點,我認為絕大多數謠言都會不攻自破的。

我要談得第二個問題是,就是遇到網路謠言該怎麼辦?就本人來說,我看到了謠言資訊後,會做兩件事,一是用電腦或手機進行截屏,固定、保存原始證據。第二步就是報警,及時向警方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公安機關對大家的熱心舉報是十分歡迎的。

錢警官:從上面的案例,我們瞭解到,網上傳播謠言資訊的行為屬於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都將面臨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及500元以下罰款處罰。除此之外,我國《刑法》第291條,2015年8月29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增設了第二款,即有“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將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依法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止謠言傳播,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築起法律的堤壩儘量控制謠言的濁流。這不僅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加強重視,加強管理和規範,但同時更需要我們大家都有共同的信念,只要我們堅信正義不會缺席,堅信傳謠者終將受到法律制裁,並共同朝著這個方向努力,那麼我們的網路環境一定會更加清朗。

最後,給各位聽眾一個友情提示。今年10月8日,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佈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其中,明確了9類資訊不能發。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2、社會謠傳不發;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4、軍事資料不發;5、涉黃、涉毒、涉爆不發;6、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訊不發。

錢警官:以自媒體為代表的全媒體時代,使虛假資訊能夠基於網路的超時空性、快速傳播性,而被無限制地複製和轉發,真實案例也應該讓我們認識到,有圖、有視頻,不一定有真相,現在的很多傳謠者都是緊跟社會熱點,“別有用心”的將圖片、視頻張冠李戴,配以文字,致使虛假資訊轉發後不斷發酵、膨脹,引起社會恐慌,甚至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

警方呼籲:線民朋友們,特別是一些“水軍”、大V們,對於沒有核實的,不要推波助瀾,應多加以理性的分析,能夠正視網路資訊的真實性問題,不過度依賴、不輕信不盲從,提高個人對謠言的甄別能力,就能有效提高對網路謠言的識別力和免疫力,

主持人:除了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技術產業、保障能力、人才培養和宣傳教育,全社會,特別是身處互聯網時代的每個人的共同參與同樣不可或缺。正如今年網路安全宣傳周的主題: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其實沒有意識到風險就是最大的風險,確保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您的共同參與。

撰稿人:李冰、錢嬿冰

特別鳴謝:武漢市公安局網安支隊

錢警官:目前,現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修正案(七)》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擴大了適用範圍,明確了從重情節,提升了法定刑期。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經《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後,將本罪主體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即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均構成本罪;二、現行法律進一步明確了,違反國家規定,將在履職或者是在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三、現行法律新增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並明確此種情形的刑罰標準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本罪的最高刑期由三年提升至七年。

李警官:在這裡,我還要對兩高針對本罪的另一項重要修改內容進行一下補充。2017年5月9日兩高聯合發佈並與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該解釋第五條3至7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即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征信資訊、財產資訊25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250條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2500條以上,以及違法所得達到2500元以上的均屬於情節嚴重,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錢警官:(法律解讀)(追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最初源於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進行過修改,擴大了該類犯罪的主體範圍、增加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同時提高了法定刑。

2017年6月1日剛剛頒佈的《網路安全法》,也有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兩高出臺的“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讓我們看見了國家對涉及民生犯罪重拳打擊的嚴厲態度。

由此,也可以看出國家對公民個人資訊領域的保護力度。而這次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則在此基礎上,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做了更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實際上,是在很多方面都體現了從嚴懲處精神。

李警官:下面就由我帶大家回顧一下真實案例。談一談我對謠言及傳謠行為的認識。

【案例一:2016年6月28日,一條配有文字說明的“武漢地鐵6號線大智路塌方”視頻在QQ群、微信群、朋友圈內被廣泛傳播。經證實系網路謠言。武漢市公安局網安部門工作發現後,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就查明了違法行為人身份。經依法傳喚審查,傳謠人員黃某交代,6月25日,其在一微信群裡看到一段地陷塌方視頻,僅憑猜想,未加核實,出於“好奇”、“好玩”,就將視頻轉發到另一微信群,並稱該視頻是“大智路修地鐵六號線塌陷事故現場。29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

【案例二:再如:今年8月8日,四川省阿壩州九寨溝縣發生7.0級地震。災情發生後,線民陳某某、殷某某、金某某和齊某4人在微信群內分別假冒“中國地震局四川分局”、“中國地震台網”名義,散佈陝西、甘肅、青海等地將有地震的謠言資訊。當地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依法對上述4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尋找破解謠言的方法,希望從源頭上封堵,甚至對謠言的成因和特點進行了分析。其實,在我看來謠言並不可怕,只要我們不信謠、不傳謠,齊心協力抵制謠言,那麼謠言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現在我結合上述兩起案件,對大家可能關心的幾個問題談一下自己的見解。一、就如何辨別謠言,我個人的觀點是非官方管道資訊多數是謠言。因為謠言都是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憑空炮製的,是不可能有可靠資訊管道的,正如上述兩起案例,謠言要麼是資訊源模糊,要麼會編造資訊的來源。但只要大家“多留心”,不要“隨手轉”。在網上百度或搜狗一下,確認資訊是否真實可靠。如果大家能做到這一點,我認為絕大多數謠言都會不攻自破的。

我要談得第二個問題是,就是遇到網路謠言該怎麼辦?就本人來說,我看到了謠言資訊後,會做兩件事,一是用電腦或手機進行截屏,固定、保存原始證據。第二步就是報警,及時向警方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公安機關對大家的熱心舉報是十分歡迎的。

錢警官:從上面的案例,我們瞭解到,網上傳播謠言資訊的行為屬於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都將面臨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及500元以下罰款處罰。除此之外,我國《刑法》第291條,2015年8月29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增設了第二款,即有“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將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依法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止謠言傳播,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築起法律的堤壩儘量控制謠言的濁流。這不僅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加強重視,加強管理和規範,但同時更需要我們大家都有共同的信念,只要我們堅信正義不會缺席,堅信傳謠者終將受到法律制裁,並共同朝著這個方向努力,那麼我們的網路環境一定會更加清朗。

最後,給各位聽眾一個友情提示。今年10月8日,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佈的《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其中,明確了9類資訊不能發。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2、社會謠傳不發;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4、軍事資料不發;5、涉黃、涉毒、涉爆不發;6、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資訊不發。

錢警官:以自媒體為代表的全媒體時代,使虛假資訊能夠基於網路的超時空性、快速傳播性,而被無限制地複製和轉發,真實案例也應該讓我們認識到,有圖、有視頻,不一定有真相,現在的很多傳謠者都是緊跟社會熱點,“別有用心”的將圖片、視頻張冠李戴,配以文字,致使虛假資訊轉發後不斷發酵、膨脹,引起社會恐慌,甚至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

警方呼籲:線民朋友們,特別是一些“水軍”、大V們,對於沒有核實的,不要推波助瀾,應多加以理性的分析,能夠正視網路資訊的真實性問題,不過度依賴、不輕信不盲從,提高個人對謠言的甄別能力,就能有效提高對網路謠言的識別力和免疫力,

主持人:除了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技術產業、保障能力、人才培養和宣傳教育,全社會,特別是身處互聯網時代的每個人的共同參與同樣不可或缺。正如今年網路安全宣傳周的主題: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其實沒有意識到風險就是最大的風險,確保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您的共同參與。

撰稿人:李冰、錢嬿冰

特別鳴謝:武漢市公安局網安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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