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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節發福利違規嗎?權威解釋在這裡!

實踐中, 如何準確認定究竟哪些行為屬於違規發放過節福利?按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並結合紀律審查實踐, 筆者認為判斷發放過節福利是否屬於違規, 需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 從主、客觀多個角度入手, 要做到“三看”, 即看發放主體、看資金來源、看發放形式。

看發放的主體是否特定

違規發放過節福利的主體都屬於黨內法規和國家行政紀律明確的特定範圍, 主要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三個類別。

機關類可以分為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兩個層次;

事業單位可以分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3個層次;

國有企業類可以分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3個層次。

首先, 在機關、事業單位這一類,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中紀發〔2012〕4號)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及經費來源由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違紀主體。

如, 2013年9月, 河南省鄭州市某事業單位從管理費用中支出79.75萬元為職工發福利。

經過調查認定此行為屬違規發放過節福利, 該單位領導連某因對此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受到了黨內警告處分。

其次, 根據《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中紀發〔2012〕3號), 如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及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 違規發放過節福利, 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這裡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外, 還包括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

這樣, 無論何種形式的國有企業, 原則上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過節福利的主體。

看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

明確了主體, 還應當看發放過節福利的資金來源。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 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

其中, 福利費主要用於解決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同時補貼集體福利;

而工會經費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規定, 可以用於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如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

因此, 機關、事業單位逢年過節向幹部職工發放一定的節日福利是有依據的,

也是應該的, 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

實踐中, 很多單位在發放過節福利的時候, 往往沒有嚴格遵守相關的財務管理規定, 存在挪用、套用單位正常工作經費發福利現象, 個別單位甚至打著為職工謀福利的理由私設小金庫、賬外賬, 這就把正常的職工福利異化和歪曲了。

看發放的形式是否合規

過節福利可以發, 並不代表隨意發。

《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國糾辦發電[2001]2號), 早對單位使用代幣購物券(卡)給職工發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一般所說的違規發放過節福利, 在形式上多表現為打著逢年過節名義向幹部職工隨意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

或者是發放數額上明顯超標的高檔奢侈商品等。 這些行為既無法體現傳統節日組織慰問幹部職工的性質, 也明顯違反廉潔紀律、財經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等黨和國家的各項規定, 必須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追究。

全國總工會曾經下發《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針對一些實際問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以便於基層操作。

全國總工會認為, 在反腐的同時, 應該積極推進普通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正常福利, 改善職工住宿、就餐、醫療等集體福利, 加大對困難職工幫扶救助。

哪些福利, 職工可以有?

“逢年過節”都是什麼節

《補充通知》首次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

但這些開支,不能有

“逢年過節”都是什麼節

《補充通知》首次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

但這些開支,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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