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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督案件追蹤」刑拘照片與服刑照片差異大 檢察機關糾正一起冒名頂罪案

近日, 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官發現和糾正了一起弟弟在取保候審前冒用哥哥姓名, 哥哥自審查起訴階段起頂替弟弟接受審查、審判並服刑的案件。

據介紹, 盧某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16年10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後, 在相關調查筆錄、刑事拘留證上冒用哥哥盧某強的姓名, 並于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 盧某強頂替弟弟盧某周接受司法機關審查、審理和裁判, 並于2016年12月15日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判決當日, 盧某強被交付鎮海區看守所執行刑罰,

刑期至2017年3月10日。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 駐看守所檢察官要對入所在押人員的身份進行核實、監督, 注意發現是否有“冒名頂罪”的情形。

在這起案件中, 檢察官通過調閱比對盧某強在2014年8月5日被刑拘時(盧某強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拘)、2016年10月21日被刑拘時以及2016年12月15日入所服刑時的照片後發現, 2014年8月5日與2016年12月15日的照片吻合, 且與現階段入所服刑的盧某強本人完全一致。 但是, 2016年10月21日被刑拘時的照片與前述照片以及盧某強本人在臉型、眼睛、身高等特徵上均有較大差異。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 檢察官調閱了全案的電子卷宗。 審查發現, 盧某強在該案偵查階段多份訊問筆錄上的簽名與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筆錄的簽名存有差別, 而且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上的身份證號碼有塗改痕跡。

根據這一線索, 檢察官通過查閱戶籍資訊後獲悉, 盧某強有一個弟弟叫盧某周, 並且發現盧某周的身份證號碼與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上被塗改前的身份證號碼完全一致,

其戶籍資訊上的照片與2016年10月21日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高度相似。

隨後, 檢察官立即將盧某強帶至檢察室進行談話。 經過一番思想教育後, 盧某強承認了經事先與盧某周商議, 其自審查起訴階段起頂替盧某周接受司法機關處理並最終入所服刑的違法犯罪事實。

固定好相關證據後, 檢察機關及時將相關情況回饋給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 經各方協調配合, 公安機關決定對盧某強以包庇罪, 對盧某周以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立案偵查。 2017年2月27日, 盧某周被抓獲歸案。

據悉, 為防止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出現類似冒名頂罪情形, 寧波市鎮海區公、檢、法三家經會商後明確,

對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移送審查起訴的, 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時需在卷宗中附犯罪嫌疑人近照一張, 檢察機關在接收案件時也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拍照固定, 審判機關在開庭前將重點核實被告人身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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