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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動態」有民法支援,檢察機關將更有作為

在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 曹建明檢察長要求, 組織全體檢察人員及時學習民法總則, 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 為貫徹執行打牢基礎。 檢察機關如何落實民法總則, 代表專家認為——

有民法支持, 檢察機關將更有作為

賈春梅代表:

民法總則確定的環境保護原則,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會更加有針對性, 要在司法實踐中落地, 還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共同努力。

周喜玲代表:

檢察機關應築起保護未成年人高牆, 把未檢工作從刑事領域擴展到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更為寬泛的範疇中, 為孩子們撐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

秦希燕代表:

民法總則對如何處理檢務公開和個人資訊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

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等案件的監督力度。

3月2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 曹建明檢察長在講話中明確要求, 組織全體檢察人員及時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稱《總則》),

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 為貫徹執行打牢基礎。

《總則》對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會產生哪些影響?檢察機關應怎樣落實《總則》新要求和最高檢的部署?記者採訪了多位元全國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

■“綠色保護的原則要在檢察工作中體現”

青山綠水、藍天白雲是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願景。 《總則》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而且“恢復原狀”被列入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這是民法總則通過之後人們熱議的內容之一。

“民法總則中環保原則的規定成為檢察機關開展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實體法基礎, 為以後此項職能的發揮, 奠定了法律基礎。

”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鄲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賈春梅告訴記者, 民法總則規定的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責任承擔方式, 尤其是恢復原狀這種責任承擔方式,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會更加有針對性, 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在保護被污染者、懲罰污染企業的同時, 又有效地保護了良好的生態環境。 賈春梅進一步指出, 此原則要在司法實踐中落地, 還有待于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共同努力。

“在立法層面, 一方面《總則》所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請求權基礎, 不僅強化了環境保護在民法中的體現, 而且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 與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一脈相承, 完善了我國的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立法;另一方面, 我們更期待下一步更多相關解釋、法規、細則的出臺,以實現司法實踐與民法總則的高度契合。”賈春梅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有賴於全民法律素質和環保意識的普遍提升、環保行政部門加大執法力度,更有賴於檢察機關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全面鋪開和向縱深發力。

國家檢察官學院河南分院院長田凱教授建議,對於檢察工作而言,不僅要在民事行政檢察中體現綠色保護的原則,同時也要在刑事檢察和職務犯罪偵查中加以體現:更加重視在職務犯罪偵查和刑事檢察中體現綠色原則,對於破壞自然和污染環境案件,不管審查逮捕還是審查起訴,都要嚴格依法進行;審查民事檢察抗訴案件的時候要體現對環境和自然的保護,對於涉及環境和資源的民事案件,在案件辦理中注重保護環境;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能授權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應當著重在保護環境方面,集中辦理一批公益訴訟案件,從而辦出聲威,辦出成效。

“《總則》第179條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作為公益訴訟提起人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民事活動中的民事責任與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訴訟請求達成了一致,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有了明確的實體法依據。”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講師胡思博認為,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應該根據《總則》所確定的民事責任種類進一步擴大和明確。

■“落實《總則》,築起保護未成年人高牆”

明確胎兒利益,遭性侵成年後仍可追訴,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下限調整為8周歲,構建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總則》非常關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方面亮點很多。

“《總則》給檢察機關在未檢工作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利提供了法律的依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檢察院檢察長周喜玲表示,檢察機關應按照最高檢發佈的《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的要求,築起保護未成年人高牆,把未檢工作從刑事領域擴展到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更為寬泛的範疇中,不僅強調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辦理,更要強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監督作用,實現對未成年人全方面的司法保護,為孩子們撐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

胡思博介紹,《總則》對監護人的範圍、確定方式、職責義務和消滅事由等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規定,實現了家庭監護、社會監護和國家監護三位一體、有序深入、逐步補充的綜合性監護體系。其中,對於監護權的撤銷問題,《總則》第36條作出了詳細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在此過程中,檢察機關雖不是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直接主體,但其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過程中應注意監護權行使的正當性等相關問題,並應及時向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進行書面告知或書面建議。”胡思博說。

■“對保護個人資訊提出了更高要求”

“個人資訊洩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全世界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保護個人資訊的法律,《總則》更是充分回應了這一社會發展要求,為個人資訊保護奠定了民法基礎。”賈春梅表示。

《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賈春梅說,這對於檢察機關工作而言影響是深遠的,在民事行政檢察方面,檢察機關監督此類案件將更加有法可依,辦案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在刑事檢察方面,刑法本來就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檢察機關也會加大辦理此類刑事案件的力度,並且與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相結合,積極參與構建公民個人資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在立法方面,民法總則的規定為未來制定單行法或通過其他方式進一步作出細化規定提供了依據。隨著立法的完善,在民法及刑法現有法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將可以從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濟方式,更全面地保護個人資訊安全。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認為,《總則》對如何處理檢務公開和個人資訊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等案件的監督力度。

“檢察機關要推進並創新電子檢務工程,處理好檢務公開工作與個人資訊保護的關係;推進檢察機關技術資訊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檢察技術資訊人員業務素質和實踐能力,掌握資訊安全風險防禦手段並熟練操作攻防等網路資訊技術。”秦希燕建議,檢察機關要與公安等職能部門構建銜接機制,完善案件資訊通報等辦案協作制度,及時監督並糾正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問題;要加大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刑事責任追究,確保責任落實;要提高虛擬財產價值評估的公正性、權威性,依法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要加強對重點案件的監督,建立健全民事收集轉化機制,風險評估和預警、處置機制等。

我們更期待下一步更多相關解釋、法規、細則的出臺,以實現司法實踐與民法總則的高度契合。”賈春梅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有賴於全民法律素質和環保意識的普遍提升、環保行政部門加大執法力度,更有賴於檢察機關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全面鋪開和向縱深發力。

國家檢察官學院河南分院院長田凱教授建議,對於檢察工作而言,不僅要在民事行政檢察中體現綠色保護的原則,同時也要在刑事檢察和職務犯罪偵查中加以體現:更加重視在職務犯罪偵查和刑事檢察中體現綠色原則,對於破壞自然和污染環境案件,不管審查逮捕還是審查起訴,都要嚴格依法進行;審查民事檢察抗訴案件的時候要體現對環境和自然的保護,對於涉及環境和資源的民事案件,在案件辦理中注重保護環境;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能授權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應當著重在保護環境方面,集中辦理一批公益訴訟案件,從而辦出聲威,辦出成效。

“《總則》第179條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作為公益訴訟提起人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民事活動中的民事責任與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訴訟請求達成了一致,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有了明確的實體法依據。”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講師胡思博認為,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應該根據《總則》所確定的民事責任種類進一步擴大和明確。

■“落實《總則》,築起保護未成年人高牆”

明確胎兒利益,遭性侵成年後仍可追訴,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下限調整為8周歲,構建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總則》非常關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方面亮點很多。

“《總則》給檢察機關在未檢工作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利提供了法律的依據、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檢察院檢察長周喜玲表示,檢察機關應按照最高檢發佈的《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的要求,築起保護未成年人高牆,把未檢工作從刑事領域擴展到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更為寬泛的範疇中,不僅強調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辦理,更要強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監督作用,實現對未成年人全方面的司法保護,為孩子們撐起一片法治的朗朗晴天。

胡思博介紹,《總則》對監護人的範圍、確定方式、職責義務和消滅事由等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規定,實現了家庭監護、社會監護和國家監護三位一體、有序深入、逐步補充的綜合性監護體系。其中,對於監護權的撤銷問題,《總則》第36條作出了詳細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在此過程中,檢察機關雖不是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直接主體,但其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過程中應注意監護權行使的正當性等相關問題,並應及時向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主體進行書面告知或書面建議。”胡思博說。

■“對保護個人資訊提出了更高要求”

“個人資訊洩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全世界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保護個人資訊的法律,《總則》更是充分回應了這一社會發展要求,為個人資訊保護奠定了民法基礎。”賈春梅表示。

《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賈春梅說,這對於檢察機關工作而言影響是深遠的,在民事行政檢察方面,檢察機關監督此類案件將更加有法可依,辦案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在刑事檢察方面,刑法本來就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檢察機關也會加大辦理此類刑事案件的力度,並且與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相結合,積極參與構建公民個人資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在立法方面,民法總則的規定為未來制定單行法或通過其他方式進一步作出細化規定提供了依據。隨著立法的完善,在民法及刑法現有法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將可以從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濟方式,更全面地保護個人資訊安全。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認為,《總則》對如何處理檢務公開和個人資訊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等案件的監督力度。

“檢察機關要推進並創新電子檢務工程,處理好檢務公開工作與個人資訊保護的關係;推進檢察機關技術資訊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檢察技術資訊人員業務素質和實踐能力,掌握資訊安全風險防禦手段並熟練操作攻防等網路資訊技術。”秦希燕建議,檢察機關要與公安等職能部門構建銜接機制,完善案件資訊通報等辦案協作制度,及時監督並糾正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問題;要加大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刑事責任追究,確保責任落實;要提高虛擬財產價值評估的公正性、權威性,依法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要加強對重點案件的監督,建立健全民事收集轉化機制,風險評估和預警、處置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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