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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司機無證駕駛,執勤交警現場說法

2017年9月18日, 駕駛人李某來到一大隊接受了執勤交警的依法處理。 原來, 李某在9月11日因駕駛證和機動車被“註銷”仍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 被一大隊執勤交警當場查獲。

9月11日上午, 一大隊執勤交警在西昌路三中橋附近開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時, 依法對一輛黑色兩輪摩托車進行了例行檢查。 檢查中, 執勤交警發現該車駕駛人李某不僅駕駛證未按規定進行審驗、其駕駛的車輛也未按規定進行審驗。 隨後, 為進一步核實情況, 執勤交警將該車駕駛人帶至中隊辦公室做進一步的核實檢查。 經檢查, 執勤交警發現:李某由於長時間未按規定對駕駛證和車輛進行相關審核和檢驗, 其駕駛證和車輛均已達到了“登出可恢復”狀態,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 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和“未取得機動車號牌或臨時通行證逾期仍上路行駛”的兩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對此, 李某提出異議:自己的駕駛證和車輛是“登出可恢復”狀態, 既然是“可恢復”, 那麼如果“恢復”了, 那麼就不存在“違法未處理”狀態。 同時, 李某還強調:自己之所以“脫審”是有原因的, 自己的車輛曾在2016年7月份被盜搶, 後被轄區派出所辦案民警依法追討回來, 辦案過程中耽誤了車輛審驗時間, 導致車輛“脫審”。

對於李某所提出的異議, 執勤交警做了大量走訪和調查工作, 並調查中發現李某所述屬實, 不過對李某“有證駕駛有牌車”的“理由”予以了駁回, 因為李某的駕駛證和車輛雖屬於“登出可恢復”狀態, 但前提是“註銷”, 李某也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恢復”, 且又在登出證件和車輛的狀態下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 李某的行為無論是在法律方面還是事實行為上, 均構成了“無證駕駛無牌”車輛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 執勤交警還告誡李某, 對於轄區派出所民警辦案追討回被盜車輛一事, 我們要理解派出所民警的辛苦, 要對公安民警懷有感恩之心,

絕不能拿這件事作為自己交通違法行為的“擋箭牌”。 李某在執勤交警的批評教育下承認了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和錯誤, 表示願意接受交警部門的依法處理, 並保證及時到車管所辦理相關“審驗”手續。

最後, 在處理過程中, 針對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和“未取得機動車號牌或臨時通行證逾期仍上路行駛”的兩項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執勤交警合併作出一次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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