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能代替子女申請撤銷子女的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只有因為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 受脅迫一方當事人才可以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 因為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 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一方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 應當從雙方結婚登記之日開始一年之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關係的,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從恢復人身自由之日開始一年之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第2款相關規定, 因為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 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即使是撤銷婚姻也只能有子女本人去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