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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護區內偷獵,把員警當獵物射擊

據鳳凰網報導, 記者3月28日從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森林公安局新聞辦獲悉, 該局猛臘森林派出所近日查獲一起非法狩獵案, 在抓捕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竟把員警當獵物打, 所幸員警並未受傷。

法規速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本案中, 嫌疑人構成非法狩獵罪沒有什麼爭議。 問題在於嫌疑人向員警開槍的行為如何評價?

根據新聞報導, 員警為抓捕嫌疑人藏在樹上, 嫌疑人聽到樹上有響動後向樹上射擊, 子彈打在樹枝上。 在員警亮明身份後嫌疑人未再次開槍而是開始竄逃。 從以上新聞描述可知, 嫌疑人並未認識到藏在樹上的是員警, 而誤以為是獵物, 因此開槍。 嫌疑人的射擊行為應當認定為認識錯誤中的物件錯誤, 即行為人對某一個行為物件的身份屬性等特徵產生主觀認識錯誤。 根據處理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的方法我們可以作如下分析:

先假設嫌疑人分別構成非法狩獵罪和故意殺人罪,

然後對兩罪的具體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最後在比較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否符合以上分析要件。 依照上訴三段論分析方法我們可以得出本案中嫌疑人開槍射擊員警這一行為的結論。 因為嫌疑人開槍並未打中任何獵物, 所以不構成非法狩獵罪;嫌疑人也沒有殺害員警的故意, 也並未造成員警的任何傷害, 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 本案嫌疑人向員警開槍射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目前, 案件尚在偵查中, 並未作出判決。

文案| 小談 大栗

圖片| 網路

編輯| 小談 大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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