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鳳凰網報導, 記者3月28日從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森林公安局新聞辦獲悉, 該局猛臘森林派出所近日查獲一起非法狩獵案, 在抓捕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竟把員警當獵物打, 所幸員警並未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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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本案中, 嫌疑人構成非法狩獵罪沒有什麼爭議。 問題在於嫌疑人向員警開槍的行為如何評價?
根據新聞報導, 員警為抓捕嫌疑人藏在樹上, 嫌疑人聽到樹上有響動後向樹上射擊, 子彈打在樹枝上。 在員警亮明身份後嫌疑人未再次開槍而是開始竄逃。 從以上新聞描述可知, 嫌疑人並未認識到藏在樹上的是員警, 而誤以為是獵物, 因此開槍。 嫌疑人的射擊行為應當認定為認識錯誤中的物件錯誤, 即行為人對某一個行為物件的身份屬性等特徵產生主觀認識錯誤。 根據處理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的方法我們可以作如下分析:
先假設嫌疑人分別構成非法狩獵罪和故意殺人罪,
目前, 案件尚在偵查中, 並未作出判決。
文案| 小談 大栗
圖片|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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