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屬於正當防衛, 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 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採取防衛行為, 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 不屬於防衛過當, 仍然屬於正當防衛, 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的誤區。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 大致有以下:
1.打架鬥毆中, 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 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 一方先動手, 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 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 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 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 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即為了侵害對方, 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 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 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 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 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此種行為, 法律稱為“防衛過當”, 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