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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幹部注意啦!激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這四種失誤不構成瀆職犯罪!

9月18日, 江蘇省檢察院《關於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改革創新的意見》正式出臺, 七條具體舉措表明了江蘇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改革創新,

依法支持改革者、保護創新者、寬容失誤者、懲治犯罪者的堅決態度。

2017年6月, 省委出臺《關於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意見(試行)》, 強調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 旗幟鮮明地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 大力營造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良好環境。

“制定這份《意見》, 就是落實省委‘旗幟鮮明地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要求的具體實踐, 彰顯檢察機關作為支持保護改革的堅定力量, 表明檢察機關與改革者同心、為改革者護航的政治擔當。 ”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劉華說,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 要始終立足本職工作, 通過規範精准的司法辦案,

以實實在在的辦案成效服務改革發展大局。 “同時, 檢察機關對改革創新工作的‘容錯’, 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既要嚴格掌握立案標準, 不得盲目立案、隨意入罪, 也要對法律明確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堅決依法查辦, 努力做到不枉不縱、依法保護。 ”

《意見》立足檢察職能要求, 分別從依法保護改革創新者、寬容改革創新中的失誤者、查處妨害改革的違法者三個層面, 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要求。

《意見》明確, 檢察機關對於履職擔當中出現的失誤、偏差甚至造成一定後果的行為, 要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方面客觀分析評價行為的性質, 以此衡量是否構成職務犯罪。

實踐中重點考量行為人是否謀取了私利, 行為是否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政策規定、是否符合職責要求和規定程式, 以及危害後果的發生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等特殊情形。

省委《實施意見》規定, 要“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和誤解的幹部澄清正名”。 省檢察院從不實舉報澄清、追究誣告陷害者的責任等方面, 提出保護改革創新者的意見。 對經查證屬於不實舉報的, 要在一定範圍內及時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對故意誣告陷害、惡意炒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會同公安等機關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意見》準確把握改革創新中的工作失誤和瀆職犯罪的本質區別, 形成查辦職務犯罪的“容錯”機制。 對於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案件,

《意見》明確了四種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在處置突發事件中, 因情況緊急臨機決斷導致的;在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中先行先試, 工作中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 因個人認知局限、缺乏經驗導致的;在對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服務監管工作中, 因具體法律政策要求不明確導致的;其他不具有主觀過錯情形的。 對於構成瀆職犯罪的, 《意見》則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明確提出具有所犯罪行較輕, 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有悔改表現的;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積極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 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其他犯罪情節較輕情形的等四種情形, 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保證罪刑相適、罰當其責。

《意見》對依法查處借改革創新之名索賄受賄、貪污挪用的職務犯罪,

依法懲治不作為、慢作為的怠忽職守犯罪, 依法查辦亂作為、濫作為的濫用職權犯罪等工作提出要求, 以促進革除庸政、懶政、怠政等不良風氣。

此外, 為了進一步完善辦案方式方法, 《意見》規定, 對適用法律有爭議的案件, 要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對罪與非罪界限不明晰的, 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 在查辦涉及重大項目的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時, 要充分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慎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還要求, 堅持懲防並舉、預防在先, 結合所查辦案件開展精准預防,著力防範國家工作人員在改革創新中失職瀆職。

結合所查辦案件開展精准預防,著力防範國家工作人員在改革創新中失職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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