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食事丨一偏胖消費者指進口糖標低能量起訴超市索賠十倍,獲法院支持

圖片來自網路

微信公共號:shipinanquanbao

因進口糖果上標籤將真實能量標低, 劉某以自身體型偏胖, 商家存在誤導為由將超市起訴到了法院, 要求十倍賠償。 經過兩級法院審理, 最終劉某的訴求獲得支持。 如今, 小到食品糖果, 大到電器汽車, 進口商品越來越多出現在人們身邊, 與此案類似的進口商品買賣合同糾紛有著增長趨勢, 尤其是索賠主體出現了規模化、職業化的現象。

圖片來自網路 僅供參考

案例:標籤能量標錯 起訴索賠十倍

劉某稱自己體型偏胖, 平日特別注重攝入低能量食物, 上述食品用低能量吸引消費者, 客觀上誤導了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正確判斷, 會給特定消費者帶來極大危害, 故根據《標準化法》、《食品安全法》規定, 請求法院判令京客隆公司退還價款676.8元並十倍賠償6768元。

京客隆公司辯稱, 涉案商品為進口商品, 已經海關檢驗檢疫合格,

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和過錯, 不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明知, 故不應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 《食品安全法》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根據《營養標籤通則》的規定,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資訊, 應真實、客觀, 不得標示虛假資訊, 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根據相關能量係數公式, 涉案商品外包裝標稱的能量值確實有誤, 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該錯誤標示值可能對特定消費者群體造成健康損害。 京客隆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 應當嚴格審查涉訴商品的相關標識,

雖涉訴商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及質檢機關檢驗, 不能免除其審查義務。 京客隆公司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據此, 一審法院判決京客隆公司退還劉某貨款676.8元並賠償6768元, 後京客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三中院維持原判。

調研:糾紛數量增長 職業趨勢明顯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表示, 近兩年涉進口商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增長趨勢。 案件涵蓋了食品、服飾、傢俱、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多類進口商品。

對於涉訴情況, 法官稱主張進口商品存在標籤瑕疵的情況佔據了多數情況。 如進口食品等未根據規定貼中文標籤;漏標部分材質、食品成分、生產日期、廠名廠址等資訊;錯標商品資訊,

包括能量值計算不符、服裝面料材質含量不符等。

此外還有進口食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或非食用材料的情況出現, 如普通食品中非法加入非普通食品、將僅能在特定範圍使用的物品超範圍使用、將舊標準允許而新標準撤銷的物品作為食品添加劑等。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