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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載肇事誰賠 安全義務無關費用

2015年8月31日,楊某駕駛三輪車到田地幹活,因熱心便順路搭載了鄰居施某和於某,行駛途中,楊某駕駛的三輪車與段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施某和楊某妻子沈某死亡、楊某和於某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後經交警認定,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段某負次要責任。

2015年10月,施某的丈夫孟某、于某分別向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鑒於楊某在此次事故中也失去了親人,且其搭載鄰居的初衷也是好意之舉,所以想用調解方式結案,因此多次上門做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的工作,但保險公司考慮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複雜情況不願參與調解,但同意在權責範圍內盡可能讓步。

靖宇法院審理後,判令保險公司、楊某和段某賠償孟某各項損失50.7萬餘元;賠償于某各項損失12.6萬餘元。 楊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另案被判處緩刑。

法官庭後表示,搭便車雖是無償的,在當事人雙方之間不成立合同關係,但按照法律規定,楊某搭載施某、於某後,便負有保障其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時,則屬於侵權行為,無論是否有償,楊某依法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先行賠付,在保險限額內直接給付,超出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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