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案例
案情簡介
因工受傷死亡
依法調解賠償
2013年6月24日,陝JXXXXX雙橋油罐車,
來到化子坪鎮後街邊某所開騰飛修理廠對車輛進行維修,
在維修過程中,
雙橋車後輪鋼板卡子無法拆下,
需要切割,
於是找來了電焊工張某,
在切割鋼板卡子的過程中發生事故,
致張某多處嚴重受傷。
先後被送到安塞縣醫院和延安大學附屬醫院進行搶救,
於2013年6月27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6月29日,
即張某死亡第三天,
化子坪派出所接到110指令,
趕往化子坪鎮後街騰飛修理廠事發現場,
對修理廠老闆邊某、車主賀某以及在場人員進行了細緻調查,
2013年6月30日對賀某弟弟及油罐車司機高某(賀某雇用的司機)進行了詢問,
派出所工作人員經過縝密分析,
最後排除了刑事案件和安全責任事故,
認定為意外事故。
隨後將案卷移送司法所,
並告知家屬可以就損害賠償申請調解。
隨後雙方向安塞縣司法局化子坪司法所提出調解申請。
經調解,
用人單位與死者家屬就死亡賠償達成和解協定,
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屬各項賠償共計三十一萬元,
並於當天下午將該筆賠償款支付給死者家屬。
評 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死亡賠償的案件,
本案事實清楚,
責任明確。
但難點之一在於死者家屬情緒不穩定,
容易引發矛盾升級。
其次,
用人單位和死者家屬之間難以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
最後,
即便賠償能達成一致,
賠償款能否立即兌現也是問題。
對於第一點需要調解員面對死者家屬時能夠情、理、法並用,
輔之以循循善誘的耐心勸導。
對於第二點,
就需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讓用人單位知道自己的賠償責任,
讓死者家屬瞭解其賠償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第三點,
則要求在調解時一併將支付方式的問題解決,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達成調解協定後立即支付給受害者家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也可以請工會或者協力廠商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
達成和解協定。
”但因工死亡賠償屬不屬於勞動爭議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依據上述條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的和解協議是有效的,
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它的有效性受《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約束,
協定的條款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其內容不應該與《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強制性條款衝突,
協議賠償的數額也應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計算方式為基礎。
在本案中,
最終確定的賠償金額基本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賠償專案和計算方式的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確定的金額略高於協議的賠償數額,
但並不妨礙該和解協議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