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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的好消息,專治拖欠農民工工資!房縣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零容忍”!

農民工工資可不敢再拖欠。

近日, 記者從房縣人民政府獲悉, 下發的《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從依法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加大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執法力度、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等方面, 出臺了22條舉措, 要求到2020年, 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 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目標任務

根據《實施意見》, 以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交通水利工程建設、國土資源治理、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農網改造、園林綠化、室內外裝飾裝修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餐飲服務、農副產品加工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 著力規範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

建立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 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具體內容

實行建設領域實名制勞動用工管理

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建立勞動計酬手冊、進出場登記制度以及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台賬, 如實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資訊, 即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 並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等資料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帳戶管理制度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指定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帳戶;建設單位每月應按照工程進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月人工費用數額, 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按時足額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帳戶。

推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

工程建設領域, 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 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帳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 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 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 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審核。 施工總承包企業核對無誤後,

委託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帳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帳戶。

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周轉帳戶管理制度

勞動監察部門在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周轉戶, 對於用工週期短、用人單位不能實行銀行按月代發工資的, 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工資轉入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周轉戶, 由用人單位將農民工簽字的工資發放表交施工總承包企業核對無誤後, 提交勞動監察部門審核, 通過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周轉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帳戶。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和報告制度

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路, 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 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相關指標變化情況, 結合企業工資支付監督監控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及時預警並做好防範工作。

健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在核發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業主)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按照建設專案年度工程預算款的2%比例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未繳納工資保證金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開工許可。

完善和落實清償欠薪責任制度

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健全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

健全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查處的拖欠工資企業受處罰資訊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住建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資訊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資訊。

建立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規定裡對欠薪又有啥嚴厲措施呢?

措施一:

加強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國土等部門協作執法,採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每年10 月至次年春節前,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國土、工商、工會等部門要聯合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快速有效的處理農民工工資問題。

措施二:

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涉及人數較多、金額較大的,公安機關要及時介入,快立快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迅速開展偵查工作,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帳戶,有效防範欠薪逃匿和轉移資產等行為;對查證屬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

措施三: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

措施四:

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管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對採取非法手段討薪、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或弄虛作假非法聚眾討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措施五:

對沒有充足資金保障的政府投資專案,相關部門不予審批通過。對未實行工程款過程結算或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措施六:

對違反相關規定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落實實名制管理、不按規定履行工資支付責任、違法轉包分包以及借欠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企業,建設專案主管部門要視其情節採取通報、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標、記載不良行為、降低資質、清出市場等方式予以處罰,從源頭上防止發生農民工工資和工程款拖欠。

措施七:

實行“先結算、後備案”制度,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餘工程款支付計畫的,建設專案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權屬登記。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財政評審和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不得批准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編輯 | 伊始

結合企業工資支付監督監控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及時預警並做好防範工作。

健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範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在核發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業主)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按照建設專案年度工程預算款的2%比例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未繳納工資保證金的,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開工許可。

完善和落實清償欠薪責任制度

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健全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

健全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查處的拖欠工資企業受處罰資訊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住建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資訊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資訊。

建立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規定裡對欠薪又有啥嚴厲措施呢?

措施一:

加強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國土等部門協作執法,採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每年10 月至次年春節前,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國土、工商、工會等部門要聯合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快速有效的處理農民工工資問題。

措施二:

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涉及人數較多、金額較大的,公安機關要及時介入,快立快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迅速開展偵查工作,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帳戶,有效防範欠薪逃匿和轉移資產等行為;對查證屬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

措施三: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

措施四:

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管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對採取非法手段討薪、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或弄虛作假非法聚眾討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措施五:

對沒有充足資金保障的政府投資專案,相關部門不予審批通過。對未實行工程款過程結算或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措施六:

對違反相關規定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落實實名制管理、不按規定履行工資支付責任、違法轉包分包以及借欠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企業,建設專案主管部門要視其情節採取通報、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標、記載不良行為、降低資質、清出市場等方式予以處罰,從源頭上防止發生農民工工資和工程款拖欠。

措施七:

實行“先結算、後備案”制度,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餘工程款支付計畫的,建設專案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權屬登記。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財政評審和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不得批准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編輯 | 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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