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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備——犯罪構成理論(上)

一、犯罪:客觀不法、主觀有責任的行為

(一)概述

通俗的理解可以認為:任何犯罪(具體罪名)的成立都需具備“客觀要件”(不法)與“主觀要件”(責任)兩方面的要件。

犯罪即是“客觀、主觀相統一”, 亦即, 犯罪是“不法”、“有責”的行為。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案件符合刑法典分則規定的犯罪客觀方面成立條件(身份、行為、物件、結果、因果、時間、地點、手段、數次等情況), 如:該當殺人罪罪狀(構成要件):甲砍死乙。 本質是法益侵害。

客觀不法——違法阻卻事由:正當化事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諾等), 如:該當罪狀但不違法:甲正當防衛殺死正在實施搶劫的歹徒乙。 本質是法益侵害。

主觀責任——積極責任要素:責任年齡、責任能力, 故意、過失, 目的, 動機, 可歸咎。 如:不法但不具責任:13周歲的甲殺死無辜者乙。 本質是期待可能性。

主觀責任——責任阻卻事由:不具認識可能性的違法性認識錯誤、欠缺期待可能性,

如:有故意但無責任:甲女明知自己有配偶, 因流落失所、迫于生計被迫重婚。 本質是期待可能性。

(二)犯罪判斷的邏輯順序:先客觀判斷(不法)後主觀判斷(責任)

1.首先需判斷行為客觀上是否具有危害性(是否是危害行為), 然後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 而不能相反, 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故意、過失), 就順其自然地認定其行為是危害行為, 不單獨進行客觀判斷, 就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

2.按照先客觀後主觀的認定順序, 首先需要對行為危害性(客觀危險性)進行判斷。 所謂行為危害性, 指依照社會公眾的立場, 判斷行為當時是否具有造成危害結果的可能性。

(三)客觀不法與主觀責任相統一

(1)兩階層條件都具備:構成分則罪名需具備客觀不法、主觀責任兩方面條件,

缺一不能認定構成分則之罪。

(2)行為與責任同時性原則:要求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當時具備相應的責任要素。

(3)主客觀相統一:當客觀不法與主觀責任要素並不完全重合時, 應當在重合的範圍內認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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