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 “職業打假人”再次成為熱議話題。 對於這一特殊群體的存在, 人們是又愛又怨、態度褒貶不一。 究竟如何讓打假行為真正回歸維護消費者權益屬性?記者近日進行了多方採訪。
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中心負責人陳剛, 每年要接數十起職業打假人的投訴, 但據他反映很少見到投訴者本人。 “通常他們採取寄送快遞件和掛號件的方式投訴, 占90%左右。 ”陳剛說, 多年的工作經歷讓他記住了不少投訴者的姓名, 他們多數是外地人, 包括來自省外的, 投訴頻率最高的一年投訴了5次。
“據我們瞭解, 大多數職業打假者選擇與商家私了, 雙方談不攏才投訴到我們這裡。 所有投訴者投訴的最終目的幾乎一樣:要求商家按照原價的幾倍賠償。 ”陳剛說, 《食品安全法》規定, 食品存在安全問題, 商家須以商品原值的10倍賠償, 最低賠償額不少於1000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一般原則, 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假一罰三, 即賠償金額等於貨值的4倍, 且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 要補足到500元。
去年5月, 李某向蘇果超市江東南路店投訴在門店購買到過期某品牌飲料,
省消協工作人員介紹說, 不少超市和賣場遭遇過同樣蹊蹺的索賠:一些保質期快到的食品忽然不見了, 過了幾天來了幾個顧客, 從貨架隱秘部位取出食品, 買下這些商品後, 他們以保質期已過為由要求賠償。 商家自覺理虧, 只能給予賠償。 這樣的“打假”就不僅僅是惡意索賠, 已涉嫌詐騙。
“消費者正常維權行為我們全力配合支持,
正因為出現了為數眾多的惡意索賠, 近年來外界對職業打假人的印象有所改變。 省消協負責人陸惜春說, 早些年, 職業打假人的出現, 有助於普通消費者形成維權意識, 彌補行政執法機關打假力度的不足,
“如何認定是不是職業打假人, 是一個難點。 ”陸惜春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消費者因生活所需購買商品和服務而受到侵害, 受法律保護;以營利、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和服務, 不受法律保護。 問題來了:普通消費者購買手機, 通常買一部或兩部, 不過, 如果某人一下子買了10部甚至更多,
鑒於惡意索賠現象屢屢出現, 去年11月, 國務院法制辦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意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說明中指出, 近年來, 職業打假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日益凸顯, 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來牟利, 並非生活消費,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籤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另外,職業打假人群體迅速擴大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有必要及時加以遏制。
去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27次審判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其中一條十分醒目: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標籤或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要求10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在我省司法實踐中,已有職業打假人敗訴的案例,不少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著手收集歷年來職業打假人的個人資訊、歷次投訴、舉報資訊、處置情況等,通過網路實現內部共用,以便快速甄別是否為職業打假人。因此,在有關實施意見正式出臺之前,職業打假人的“活動空間”越來越小。(朱新法 宋曉華)
並非生活消費,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籤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另外,職業打假人群體迅速擴大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有必要及時加以遏制。去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27次審判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其中一條十分醒目: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標籤或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要求10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在我省司法實踐中,已有職業打假人敗訴的案例,不少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著手收集歷年來職業打假人的個人資訊、歷次投訴、舉報資訊、處置情況等,通過網路實現內部共用,以便快速甄別是否為職業打假人。因此,在有關實施意見正式出臺之前,職業打假人的“活動空間”越來越小。(朱新法 宋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