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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是維權還是維生

一年一度的“3·15”又要到了, “職業打假人”再次成為熱議話題。 對於這一特殊群體的存在, 人們是又愛又怨、態度褒貶不一。 究竟如何讓打假行為真正回歸維護消費者權益屬性?記者近日進行了多方採訪。

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中心負責人陳剛, 每年要接數十起職業打假人的投訴, 但據他反映很少見到投訴者本人。 “通常他們採取寄送快遞件和掛號件的方式投訴, 占90%左右。 ”陳剛說, 多年的工作經歷讓他記住了不少投訴者的姓名, 他們多數是外地人, 包括來自省外的, 投訴頻率最高的一年投訴了5次。

他們投訴的物件多半是超市、賣場, 投訴內容包括食品保質期過期、商品有違反廣告法用語、包裝標識不全等。 商品價格低的, 他們往往買得比較少, 價格高的商品往往多買一點。

“據我們瞭解, 大多數職業打假者選擇與商家私了, 雙方談不攏才投訴到我們這裡。 所有投訴者投訴的最終目的幾乎一樣:要求商家按照原價的幾倍賠償。 ”陳剛說, 《食品安全法》規定, 食品存在安全問題, 商家須以商品原值的10倍賠償, 最低賠償額不少於1000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一般原則, 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假一罰三, 即賠償金額等於貨值的4倍, 且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 要補足到500元。

去年5月, 李某向蘇果超市江東南路店投訴在門店購買到過期某品牌飲料,

要求賠償1000元, 否則就向媒體和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客服接到投訴後, 立刻按李某反映的貨架位置進行詳細檢查, 並未發現過期商品, 並通過調取門店監控發現李某到店後未在該品牌飲料櫃檯前停留, 門店認為李某有夾帶過期商品到門店惡意索賠的嫌疑, 堅持報警處理。 在110到達之前, 李某藉口有事離開, 放棄索賠。

省消協工作人員介紹說, 不少超市和賣場遭遇過同樣蹊蹺的索賠:一些保質期快到的食品忽然不見了, 過了幾天來了幾個顧客, 從貨架隱秘部位取出食品, 買下這些商品後, 他們以保質期已過為由要求賠償。 商家自覺理虧, 只能給予賠償。 這樣的“打假”就不僅僅是惡意索賠, 已涉嫌詐騙。

“消費者正常維權行為我們全力配合支持,

惡意造假或弄虛作假擾亂正常經營秩序的職業索賠人, 我們堅決抵制。 ”蘇果超市總經理陳兵說, 在應對職業索賠過程中, 能從監控發現職業索賠弄虛作假行為的案例較少, 大部分門店存在監控盲點, 普遍面臨取證難的問題, 在法律訴訟中也處於弱勢。 職業索賠人專業化、流程化、團夥化發展, 給企業正常經營帶來了困擾, 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希望國家儘快出臺相關規定, 對惡意索賠行為不予支持。

正因為出現了為數眾多的惡意索賠, 近年來外界對職業打假人的印象有所改變。 省消協負責人陸惜春說, 早些年, 職業打假人的出現, 有助於普通消費者形成維權意識, 彌補行政執法機關打假力度的不足,

也有助於提醒商家不能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這樣的打假者有存在的必要。 但近年來, 這類打假人有群體化、企業化的趨勢, 甚至有一些律師參與其中, 這一群體已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職業打假人, 準確地說是職業索賠人了, 他們不是消費維權, 實際上是以索賠為生, 因此出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要保護職業打假人的呼聲。

“如何認定是不是職業打假人, 是一個難點。 ”陸惜春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消費者因生活所需購買商品和服務而受到侵害, 受法律保護;以營利、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和服務, 不受法律保護。 問題來了:普通消費者購買手機, 通常買一部或兩部, 不過, 如果某人一下子買了10部甚至更多,

聲稱是送親戚朋友的, 發現手機有品質問題而索賠, 這個人是不是職業打假人呢?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界定。 更多的時候, 是消協工作人員憑經驗判斷是否為職業打假人。 陸惜春就遇到過一個案例:投訴者一下子買了同規格、同款式的10件裘皮大衣, 每件價格高達10多萬元, 以標識與實際不符而提出賠償要求。 “這樣的投訴者就是職業打假人。 ”他說, 因為這名投訴者的消費行為違背常理, 因此消協沒有支持他的主張。

鑒於惡意索賠現象屢屢出現, 去年11月, 國務院法制辦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意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說明中指出, 近年來, 職業打假帶來的負面社會影響日益凸顯, 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來牟利, 並非生活消費,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籤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另外,職業打假人群體迅速擴大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有必要及時加以遏制。

去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27次審判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其中一條十分醒目: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標籤或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要求10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在我省司法實踐中,已有職業打假人敗訴的案例,不少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著手收集歷年來職業打假人的個人資訊、歷次投訴、舉報資訊、處置情況等,通過網路實現內部共用,以便快速甄別是否為職業打假人。因此,在有關實施意見正式出臺之前,職業打假人的“活動空間”越來越小。(朱新法 宋曉華)

並非生活消費,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職業打假多數是針對廣告用語、標籤標識等不規範現象,真正打擊假冒偽劣商品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作用很小。另外,職業打假人群體迅速擴大蔓延,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資源,有必要及時加以遏制。

去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27次審判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其中一條十分醒目: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標籤或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的,要求10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在我省司法實踐中,已有職業打假人敗訴的案例,不少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著手收集歷年來職業打假人的個人資訊、歷次投訴、舉報資訊、處置情況等,通過網路實現內部共用,以便快速甄別是否為職業打假人。因此,在有關實施意見正式出臺之前,職業打假人的“活動空間”越來越小。(朱新法 宋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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