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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有這些“特權”!你造嗎?

樊小美告訴我們工作對於女性

是生存還是毀滅的重要命題

近年來

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被單位“變相降薪”較普遍

然而選擇依法維權的女性

多是贏了官司卻丟了“飯碗”

行走職場你困惑了嗎?

別怕, 這些“特權”可以保護你!

女職工到底享有哪些職場“特權”?

且聽普法君一一道來!

1.應聘時被就業歧視?可維權。

遭遇:很多企業在招聘時, 往往限定一定條件, 比如“限男性”、“男性優先”, 諸如此類的“就業歧視”最讓女職工傷不起。

對抗:遇到錄用時因性別問題對女職工不公正的, 可以全面收集證據, 向勞動監察舉報或投訴。

依據: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男女平等就業”都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在錄用職工時,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兩年內不得結婚、不得生子”嗎?約定無效。

遭遇:為了一份工作, 一些職場女性不得不在用人單位給的勞動合同中寫下其要求的“兩年內不得結婚、不得生子”的話。

事實: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 亦屬無效。

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依據:《就業促進法》第27條規定,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 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3.“三期”內的女職工能否被裁員或者非過錯解除?不能。

遭遇:單位裁員,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也被一刀斬進;又或者莫名被解除勞動關係了。

事實:用人單位不能因為“三期”內的女職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化、裁員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但女職工們要注意嘍:一定要看清《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 千萬不要出現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過錯, 犯了錯, 仍然有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

4.“三期”內的女職工是不是勞動合同到期就走人?不是。

遭遇:單位一看女職工懷孕, 正好合同期到了, 立馬請走人。

事實:“三期”內的女職工不能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關係。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勞動合同到期的, 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5.用人單位要不要給予女職工更多的關愛?是法定義務, 也是社會責任。

遭遇:職場上女性因為性別、特殊生理、生育哺乳, 往往遭遇各種冷暴力, 更不要說關心了。

應該:用人單位給予女職工更多關愛是法定義務, 也是社會責任。

依據: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相比於1990年通過實施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在女性產假、流產假、生理期保護及違規懲罰等方面都有相關更新, 比如, 痛經嚴重的女性可憑醫療機構的證明休息一兩天。

這就是集四海八荒之力的職場女性的“特權”

你get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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